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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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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释已于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释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6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释第12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6月17日起施行。

1999年6月9日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藏法研请字第1号《关于邮电部门电报稽延产生的赔偿诉讼是否仍按法(经)复〔1986〕38号批复办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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