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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郵電部門電報稽延糾紛提起訴訟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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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郵電部門電報稽延糾紛提起訴訟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9〕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6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1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1999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1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郵電部門電報稽延糾紛提起訴訟問題的批覆》已於1999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6月17日起施行。

1999年6月9日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藏法研請字第1號《關於郵電部門電報稽延產生的賠償訴訟是否仍按法(經)復〔1986〕38號批覆辦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因郵電部門電報稽延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之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批覆不一致的,以本批覆為準。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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