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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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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16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第17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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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0年7月10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0年7月1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1998〕186号《关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建议暂缓执行是否采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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