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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暫緩執行建議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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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暫緩執行建議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1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17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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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0年7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0年7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暫緩執行建議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0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1998〕186號《關於檢察機關對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建議暫緩執行是否採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提出暫緩執行的建議沒有法律依據。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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