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
外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 (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
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决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一九七八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提交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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