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接受陈永贵解除国务院副总理职务的请求的决议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接受陈永贵解除国务院副总理职务的请求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
(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接受陈永贵解除国务院副总理职务的请求的决议

一九八〇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接受陈永贵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职务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