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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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2015年2月2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编辑]第77号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公布。
部长 楼继伟
2015年2月2日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编辑]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做好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的落实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我部决定对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财政规章(2件)
[编辑]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2.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
二、规范性文件(5件)
[编辑]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2.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695号)
3.中央地勘基金持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折股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9〕623号)
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工字〔1996〕126号)
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16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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