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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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2017年12月20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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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编辑]第93号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税务总局局长
海关总署署长
税务总局局长
: 肖 捷
: 于广洲
: 王 军
: 于广洲
: 王 军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编辑]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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