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關於執行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決議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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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執行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決議的指示
1953年9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文件(原文為豎排)
198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宣佈自行失效。

  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以後,省市以上司法機關,多數已召開了本地區的司法會議,傳達和討論了全國司法會議決議,根據這次會議的精神,檢查了過去的工作,肯定成績,批評缺點和錯誤,並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定了執行決議的計劃,統一了幹部的思想和提高了幹部的工作信心。目前各級人民法院除必須抓緊處理錯捕、錯押、錯判案件,清理積案和建立普選中人民法庭等三項主要工作外,並應結合這些工作有計劃地做好下列各項工作:

  甲、加強司法行政工作,建立與健全省市以上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組織,培養和訓練幹部,特別是補充基層法院和配備專門法庭的審判人員,是目前司法工作基本建設中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從組織上保證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決議貫徹執行的一個決定關鍵。

  第一、為順利完成補充司法幹部的任務,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商同人事部門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規定的編制名額,以省、市為單位,通盤籌劃,作出補充幹部計劃,報請當地領導機關批准,於一九五四年六月以前分批、分期按應增加的數目補齊,同時,因為目前各級人民法院缺額甚大,骨幹甚弱,而積案又多,應盡速停止司法領導骨幹的外調。這些工作如抓得不緊,將使組織建設落空,並影響整個工作。

  第二、補充各級人民法院幹部時,必須以幹部的「德才能夠勝任」為標准,所調審判人員必須是政治縮潔,並有一定工作經驗與文化程度,經過短期訓練即可稱職的幹部。共具體條件:凡調任縣(市)審判員者,連同原有審判員在內,必須有兩三個相當於縣(市)人民政府正副科長質量的幹部,以充任審判組組長,共他審判員必須具有相當於一等科員的質量;調任省(市)院正副審判庭長者,必須相當於省(市)府正副處長的質量,共審判員必須相當於省(市)人民政府正副科長的質量,否則很難勝任地負擔起復雜的審判任務。應嚴格防止增調人員時可能發生的濫竿充數甚至使壞分子乘機混入的現象發生。至於幹部的政治和物質待遇,亦應以各個幹部的德才為根據,合理地確定之。

  第三、提高幹部質量的重要方法之一,是加強對於幹部的訓練工作。在今年和明春內,省市以上各級司法主管部門,在當地領導機關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連同現有及新調幹部,各大行政區應各訓練二百至五百名,內蒙古自治區及各省市共三十二個單位,應分兩期訓練六千六百二十名(此數目系根據各地所提計劃編成)。這是一個艱巨的工作,應克服一切困難來實現,並且必須和對幹部「只使用不教育」的錯誤思想進行斗爭。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切實幫助訓練班總結和交流教學經驗,提高訓練幹部的工作實效。

  第四、對於新增加的幹部,應給予必要的業務敵育,並根據共德才條件,分配到適當的工作崗位,以便充分發揮共工作效能。

  第五、在各級人民法院中,現在都已鍛煉出一些優秀的司法工作人員,在此次補充和調整幹部中,應根據「德才能夠勝任」為標准,大膽加以提拔,當提拔幹部時應照顧到幹部的資望,但不應以資望為主要標准。必須反對只注意要求領導機關補充幹部,而不注意從原有司法工作人員中培植、提拔幹部的偏向,以及對幹部要求十全十美的觀點。

  第六、自中央司法部起,至基層法院止,必須從工作中系統地對幹部加以了解,以便從工作中逐步熟悉幹部並正確使用幹部。對於在職幹部的業務學習領導,必須按期訂出計劃,每個司法工作幹部,除一股的理論學習外,每周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抽出四小時專門學習業務。在學習中應隨時掌握幹部思想動態,及時發現問題,予以指導。

  乙、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是加強司法工作的重要環節,而通過典型試驗,發現和掌握典型經驗以推動全局,則是一項重要的領導方法。各大區及某些省、市司法機關,應根據需要和可能,有計劃地進行工礦、鐵路、水運專門法庭的典型試驗(全國共計二十二個),各地於選好對象擬定計劃後,望連同庭長人選報認中央司法部備案。各省市以上人民法院,至少必須直接掌握一兩個基層法院或專門法庭的工作,以便取得典型經驗。中央司法部亦將協同最高人民法院派出一批幹部參加專門法庭和基層法院的典型試驗工作。典型試驗的具體任務,是以審判工作偽中心,總結審判工作經驗,改進和健全密判制度,並從典型試驗中逐步地取得專門法庭、巡迴法庭、人民接待室、調解委員會、同志察判會和陪審制度等經驗,以樹立先進的榜樣。同時,通過這些組織形式,聯繫群眾,發揚走群眾路熔的審判工作方法,並從組織制度上把它鞏固起來。

  丙、加強儉查工作,深入了解情況,是克服官僚主義的最好的方法之一。為幫助下級法院貫徹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決議的執行,中央司法部門將在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組織若幹視察組,有重點地儉查若干省、市、縣人民法院的工作,各大區、省、市人民法院亦應派儉查組下去儉查工作。此次檢查內容應着重:本屆司法會議決議的傳達和學習的情形;檢查和改正錯捕、錯押、錯制案件和清理積案的情形;普選中人民法庭典型試驗計劃和進行的情形;幹部調配、補充與訓練計劃和進行的情形;工礦、鐵路、水運專門法庭和同志審判會及基層法院典型試驗的情形。每個檢查組應按照工作進行的情況,每次儉查和研究一兩個或兩三個主要問題,以便把問題真正摸透。檢查組必須有具有掌握政策、觀察分析能力的幹部負責領導。檢查組下去前,應詳細交代任務和做法,檢查組應接受當地黨、政領導機關的指導。在檢查中應釆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多方面了解情況和全面分析問題,不僅要檢查計劃和工作進行的程度,尤其要檢查政策執行的情況以及原指示計劃本身有無缺點和應加修改之處。要積極指導幫助被檢查的單位解決問題改正缺點,不要只是消極地批評。各級司法機關必須以此作為檢查工作的准則,並通過檢查工作,改善領導,密切上下聯繫。

  丁、全體司法幹部必須認真學習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決議、史良部長「關於加強人民司法工作建設的報告」和五月十四日人民日報社論「加強國家建設時期的人民司法工作」等三個文件。學習中,應首先由各級司法機關主要負責同志傳達這次會議的決議和精神,並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加以闡明,對學習文件的幹部從思想上加以啟發。上述文件,以每天抽出工作時間兩小時,共以二十四小時連續學完,以期通過這次學習提高幹部思想認識和工作信心,保證決議的正確執行,並為今後建立經常業務學習制度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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