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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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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
1953年1月14日
发布机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根據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過時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級人民政府為行使各級政權的機關。國家最高政權機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人民政府為行使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基於民主集中原則的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府。」(第二條)三年以前,國家初建,許多革命工作還在開始,群眾發動不夠充分,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還不夠成熟,故當時根據共同綱領第十三條的規定,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三年以來,由於中國共產黨和毛主席的領導,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團結和努力,我們已在全國範圍內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工礦企業民主改革以及其他各種社會改革,進行了勝利的抗美援朝運動、三反五反運動和各種知識分子的思想改造運動,堅決地鎮壓了反革命分子,肅清了殘餘土匪,特別是由於採取了正確的措施,穩定了物價,恢復並提高了工農業生產,爭取了國家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使人民生活有了初步的改善;這一系列的偉大的勝利,大大地提高了人民的組織程度和覺悟程度,大大地鞏固了人民民主專政,並為第一個國家五年建設計劃準備好了條件。今後我們的中心任務就是:一方面繼續爭取抗美援朝的勝利,一方面動員、組織和教育人民來實現國家的各項建設計劃。為此,必須依照共同綱領的規定,及時地召開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替現在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形式,用普選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替現在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形式,俾能進一步地加強人民政府與人民之間的聯繫,使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更加完備,以適應國家計劃建設的要求。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認為現在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已經具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款的規定,決議於1953年召開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在此基礎上接著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這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將制定憲法,批准國家五年建設計劃綱要和選舉新的中央人民政府。

  為了進行起草憲法和選舉法的工作,並決議: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以毛澤東為主席,以朱德、宋慶齡、李濟深、李維漢、何香凝、沈鈞儒、沈雁冰、周恩來、林伯渠、林楓、胡喬木、高崗、烏蘭夫、馬寅初、馬叙倫、陳雲、陳叔通、陳嘉庚、陳伯達、張瀾、郭沫若、習仲勳、黃炎培、彭德懷、程潛、董必武、劉少奇、鄧小平、鄧子恢、賽福鼎、薄一波、饒漱石為委員組成之;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起草委員會,以周恩來為主席,以安子文、李維漢、李燭塵、李章達、吳玉章、高崇民、陳毅、張治中、張奚若、章伯鈞、章乃器、許德珩、彭真、彭澤民、廖承志、劉格平、劉瀾濤、劉寧一、鄧小平、蔡廷鍇、蔡暢、謝覺哉、羅瑞卿為委員組成之。以上兩個委員會應即制定自己的工作程序。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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