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商标图样和商品包装上加注汉语拼音字母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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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商标图样和商品包装上加注汉语拼音字母的联合通知
1958年9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字改革委员会
文件

  积极地推行汉语拼音字母,辅助语文教学和推广普通话,以适应文化革命和技术革命的需要,这是当前文字改革的首要任务。目前汉语拼音字母已在全国中小学校普遍教学,山东河北等省并用来作为巩固扫盲的辅助工具,这就为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汉语拼音字母造成了有利条件。商标和商品包装是广大人民日常接触的东西,在商标和商品包装上加注汉语拼音字母可以使这套字母深入群众,家喻户晓。这对我国文字改革工作,将起很大的推动作用。为此,我们就加注拼音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的规定,希各地参照执行。

  (一)新设计的商标,必须尽可能在图样和商品包装上的汉字下面加注汉语拼音字母。

  (二)已经注册的商标,再印制图样和商品包装时,也应当在汉字下面加注汉语拼音字母。

  (三)如果商标图样很小,全部加注汉语拼音字母有困难时,可以只在商标名称上加注拼音字母。

  (四)加注拼音字母应一律以普通话语音,即北京语音为准,拼法必须正确(可查商务印书馆出版的1958年版《同音字典》),遇有疑难,可就近请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普通话推广科协助解决。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图样和包装,不论是否印上外文,也应该加注拼音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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