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觀象臺官制
外观
中央觀象臺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官制)大總統依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趙秉鈞教育總長范原廉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1月29日 1912年11月29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一月三十日第二百十三號 臨時大總統令 法律第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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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央觀象臺。直隸於敎育總長。掌觀測天文。纂修曆書。幷鑑定觀象用器械。
第二條 中央觀象臺。置左列各科。
天文科
曆數科
氣象科
磁力科
第三條 中央觀象臺。置左列各職員。
臺長 薦任
技正 薦任
技士 委任
主事 委任
第四條 臺長一人。以技正充之。承敎育總長之命。總理全臺事務。監督所屬職員。
第五條 技正四人。承臺長之命。分掌主管事務。
第六條 技士二十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七科 主事五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庶務。
第八條 中央觀象臺。爲繕寫文件及其他庶務。得酌用雇員。
第九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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