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理事會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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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理事會會議規則
沿革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命令

  1.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銀行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
  2.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央銀行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
  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中央銀行(89)台央秘字第 0100276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中央銀行台央秘字第1000034244號令修正發布第 1、3~5、9 條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中央銀行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銀行理事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中央銀行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三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總裁為本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裁代理之。

第四條

本會議決下列事項:

一、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事項之審議及核定。

二、本行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三、本行業務計畫之核定。

四、本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行重要規章之審議及核定。

六、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設立、調整及裁撤之審議或核定。

七、本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議事項之審議。

第五條

除本會另有決議外,本會休會期間,前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之職權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報請本會追認。

第六條

本會每三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并得召開臨時會,由主席召集之。

會議出列席人員,於會議舉行日前十日內,不得就有關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對外發表談話;會議有關政策決議事項,由主席於會後統一對外說明;機密性議程資料,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洩露。

第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隨時由主席召集之。

第八條

本會開會得商同監事會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九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本行局、處、室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條

本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第十一條

本會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於會後分送各理事。

第十二條

本會開會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理事代理出席。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辦理本會議事及其他經常事務。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本會會議通過後施行,并報請行政院備查,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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