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朝鮮撤兵條約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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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條约 | 中日朝鮮撤兵條約凡三條 又名: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天津條約 大清國、大日本國 1885年4月18日 |
馬關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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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國特派全權大臣 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 兵部尚書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 李;
大日本國特派全權大使參議兼宫內卿勳一等伯爵伊藤;
各遵所奉諭旨,公同會議,訂立專條,以敦和誼。所有約款臚列於左:
一、議定中國撤駐紮朝鮮之兵,日本國撤在朝鮮護衛使館之兵弁,自畫押蓋印之日起,以四箇月為期,限內各行盡數撤回,以免兩國有滋端之虞。中國兵由馬山浦撤去、日本國兵由仁川港撤去。
一、两國均允勸朝鮮國王敎練兵士,足以自護治安。又由朝鮮國王選僱他外國武弁一人或數人,委以敎演之事。嗣后中日两國均勿派員在朝鮮敎練。
一、將來朝鮮國若有變亂重大事件,中、日两國或一國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
大清光緒十一年三月初四日
特派全權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日本國明治十八年四月十八日
特派全權大使參議兼宫內卿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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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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