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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学校学生会組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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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学校学生会組織条例
教育部、高等教育部
1955年12月3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年/第2号

中等学校学生会組織条例

1955年12月30日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公布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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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生会是学校中全体学生的羣众組織。

第二条 学生会在校長領導下,协同青年团和少年先鋒隊,積極貫徹毛主席「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的号召,準备为建設和保衞社会主义祖國服务;鼓舞全体同学認真地学習,自觉地遵守紀律,積極参加学校的集体活動,並使他們团結成为一个团結友爱的、爱護学校荣譽的集体。

第二章 全校学生大会和学生会委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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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開兩次,由学生会委員会召集。
学生会委員会在必要時得臨時召集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 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的職权是:选举学生会委員会,听取通过学生会的工作報告。

第五条 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須經校長同意,並在校長和青年团委員会参加下举行。

第六条 学生会委員会由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委員七至十五人組成,任期一年。
学生会委員会的选举应在每年秋季開学後举行。

第七条 学生会委員会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並根据工作需要設宣傳、文娛、体育、生活等部。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長由全体委員互相推选。

第八条 学生会委員会在校長領導下進行下列工作:

一、帮助学校領導和教師推動同学貫徹關於提高同学学習質量的措施,推動同学遵守学生守則;

二、鼓勵同学關心國內外時事,適当組織同学参加社会政治活動;

三、領導各班会委員会開展課餘的文化娛樂、体育活動;

四、動員和組織同学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動和社会工作;

五、协同青年团和少年先鋒隊出刊壁報、黑板報等;

六、組織同学的学校值日工作。

学生会在工作中应注意防止因布置过多的社会工作和課外活動而引起同学負担过重的現象。

第九条 学生会委員会制訂工作計劃時,应与本校青年团委員会密切联系。
学生会委員会的工作計劃須經校長批准。

第三章 班会委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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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班設班会委員会(以下簡称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出班長一人,委員二至四人組成,任期半年。

第十一条 班委会在班主任領導下,协同班青年团和少年先鋒隊,团結全班同学,鼓舞他們努力学習和自觉地遵守紀律,組織班內值日,保持教室的整潔,動員和組織本班同学積極参加本班的和全校性的文娛、体育、政治活動和各种社会工作,並定期召開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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