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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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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协会章程
制定机关:中苏友好协会总会成立大会
1949年10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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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苏友好协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的友好关系,增进中苏两国文化、经济及各方面的联系和合作,介绍苏联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经验和科学成就,加强中苏两国在争取世界持久和平的共同斗争中的紧密团结。

  第三条 本会全国总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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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愿意遵守本会章程、并有会员二人之介绍者,均可向所在地方或工厂、机关、学校的中苏友好协会组织申请加入为会员。凡旅居中国的苏联公民亦得依同样条件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有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种演讲、集会和学习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依照优待价格订购本会出版品的权利。

  (四)有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五)有承担本会一定的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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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会组织系统如下:

  (一)全国设总会。

  (二)包括几个省市的大地区(如东北)设总分会。

  (三)省及直属市设分会。

  (四)县、市及直属市所属的企业、工厂、机关和学校设支会。

  (五)村庄及县市所属的企业、工厂机关、学校设支分会。以上支分会受支会领导;支会受分会领导;分会受总会或总分会领导;总分会受总会领导。

  第七条 各地总分会、分会、支会及支分会均得简称为某地、某企业、某工厂、某机关或某学校中苏友好协会。

  第八条 支分会及直属市所属的支会以会员大会为权力机关,支会以上各级组织以各级代表会为权力机关。在会员大会或各级代表会闭会期间,其所选出的支会、支分会干事会或分会以上的各级理事会为各级领导机关。

  第九条 全国总会和总分会的代表会,每三年召集一次;分会和支会的代表会每年召集一次;支分会和直属市所属的支会的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 本会各级代表会和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各级理事会或干事会的会务工作报告,批准工作计划,选举正副会长及理事会或干事会。

  第十一条 全国总会为主持全国会务,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七人·正副会长由本会全国代表会选举之,但第一届正副会长由成立大会选举之。

  第十二条 全国总会为领导全国会务,在正副会长下设理事会,由全国代表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之,但第一届理事会由成立大会选举之。

  第十三条 全国总会理事会为处理日常工作,得在正副会长指导下设干事会,由正副会长指定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四人,干事若干人组成之。干事会得按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组织部、联络部、研究出版部、服务部及图书资料室等工作机构,其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十四条 各地总分会、分会理事会和支会、支分会干事会的组织规则,得按当地工作需要,自行规定之。

第四章 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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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本会出版物的收入。

  (三)演出展览等收入。

  (四)捐助和补助。

  第十六条 本会收支须有预算和决算。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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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有未尽事宜,得由全国代表会或理事会以决议行之。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成立大会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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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苏友好协会总会成立大会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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