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關於簽訂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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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關於簽訂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聯合公報 1954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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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關於簽訂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聯合公報
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国聯盟政府之間,在莫斯科和北京兩地,舉行了有關中蘇科學技術合作的談判。談判是在友好誠摯的空氣中進行的,並以十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国和蘇聯間的科學技術合作協定而告結束。該項協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國務院副總理李富春同志和蘇聯政府代表、蘇聯部長會議副主席阿·伊·米高揚同志簽字。
根據協定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同意通過交流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經驗來實現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
雙方將互相供應技術資料,交換有關情報,並派遣專家,以進行技術援助和介紹兩國在科學技術方面的成就。
雙方互相供應技術資料,不付代價,僅支付用於複製各項資料的副本所需的實際費用。
為製定實現合作事宜的措施和便於向雙方政府提出適當建議,成立中蘇委員會,由中蘇雙方各委派委員七人組成。委員會的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輪流在北京和莫斯科舉行。
協定的有效期為五年。如在上述有效期滿前一年,簽訂協定之任何一方未提出聲明願廢止該協定時,則該協定將繼續有效五年。
中蘇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簽訂,對於進一步鞏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間的合作事業,是一項新的重大貢獻,這是符合兩國的利益和鞏固和平的利益的。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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