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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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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通商條約
又名:大清國·大韓國通商條約
大清國政府、大韓帝國政府
1899年9月11日
一八九九年九月十一日,光緒二十五年八月初七日,光武三年九月十一日,在漢城簽訂。
一八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在漢城換約批准。

大清國、大韓國切欲敦崇和好,惠顧彼此人民,是以

大清國大皇帝特派全權大臣二品銜太僕寺卿徐夀朋;

大韓國大皇帝特派全權大臣從二品議政府贊政外部大臣朴齊純;

A01063-004所奉全權字據,互相較閱,俱屬妥善,訂立通商約款,臚列於左:

第一款

嗣後大清國、大韓國永遠和好,兩國商民人等彼此僑居,皆全獲保護優待利益,若他國遇有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均須相助,從中善爲調處,以示友誼關切。

第二款

自此次訂立通商和好之約後,兩國可交派秉權大臣,駐劄彼此都城,並於通商口岸設立領事等官,均可聽便。此等官員與本地方官交涉往來,俱用品級相當之禮。兩國秉權大臣與領事等官,享獲種種恩施,與彼此相待最優之國官員無異。領事官必須奉到駐劄之國批准文憑,方可視事。使署人員往來及專差送文等事,均不得留難阻滯。惟所派領事等官,必須真正官員,不得以商人兼充,亦不得兼作貿易。倘各口未設領事官或請別國領事兼代,亦不得以商人兼充。若兩國所派領事官辦事不合,可知A02424-009駐京公使,撤回更換。

第三款

韓國商民並其商船,前往中國通商口岸貿易,凡應完進出口貨稅、船鈔並一切各費,悉照中國海關章程與徵收相待最優之國商民稅、鈔相同。中國商民並其商船前往韓國通商口岸貿易,應完進出口貨稅、船鈔並一切各費,亦悉照韓國海關章程與徵收相待最優之國商民稅、鈔相同。凡兩國已開口岸,均准彼此商民前往貿易,其一切章程稅則,悉照相待最優之國訂定章程稅則相同。

第四款

一、韓國商民前往中國通商口岸,在所定租界內賃房居住,或租地起葢棧房,任其自便。所有土產以及製造之物與不違禁之貨,均許售賣。中國商民前往韓國通商口岸,在所定租界內賃房居住,或租地起蓋棧房,任其自便。所有土產以及製造之物與不違禁之貨,均許售賣。在彼此通商口岸租地蓋房、修建墳塋及交完地租、地稅等事,均應遵守該租界章程及紳董公司章程辦理,不得違越。

二、兩國通商口岸除各外國公同租界外,如有一外國專管之租界,則租地、賃房等事,一遵該租界章程,不得違越。

三、在韓國通商口岸所定租界外,准外國人永租或暫租地段、賃購房屋之處,中國商民亦應享獲一切利益。惟租住此項地段之人,於居住、納稅各事,應行一律遵守韓國自定地方稅課章程。在中國通商口岸所定租界外,准外國人永租或暫租地段、賃購房屋之處,韓國商民亦應享獲一切利益。惟租住此項地段之人,於居住、納稅各事,應行遵守中國自定地方稅課章程。

四、兩國商民在兩國口岸通商界限外,不得租地、賃房、開棧。違者,A01063-004地段、房、棧入官,按原價加倍施罰。

五、凡在各口租地時,均不得稍有勒逼。其出租之地,仍歸各本國版圖。

六、兩國商民,由貨物所在之國內此通商口岸輸運彼通商口岸,一遵相待最優之國民人所納之稅、鈔及章程禁例。

第五款

一、中國民人在韓國者,如有犯法之事,中國領事官按A02424-009中國律例審辦;韓國民人在中國者,如有犯法之事,韓國領事官按A02424-009韓國律例審辦。韓國民人性命、財產在中國者,被中國民人損傷,中國官按A02424-009中國律例審辦;中國民人性命、財產在韓國者,被韓國民人損傷,韓國官按A02424-009韓國律例審辦。兩國民人如有涉訟,該案應由被告所屬之國官員,按A02424-009本國律例審斷,原告所屬之國可以派員聽審,承審官當以禮相待。聽審官如欲傳詢證見,亦聽其便。如以承審官所斷爲不公,亦許詳細駁辯。

二、兩國民人,或有犯本國律禁、私逃在彼國商民行棧及船上者,由地方官一面知A02424-009領事官,一面派差協同設法拘拏,聽憑本國官懲辦,不得隱匿袒庇。

三、兩國民人,或有犯本國律禁、私逃在彼國地方者,一經此國官員知A02424-009,應即查明交出,押歸本國懲辦,不得隱匿袒庇。

四、日後兩國政府整頓改變律例及審案辦法,視以爲現在難服之處俱已革除,即可將兩國官員在彼國審理己國民人之權收回。

第六款

中國向不准A01063-004米穀運出外洋,韓國雖無此禁,如或因事恐致境內A03197-004食暫禁米糧出口,經地方官照知後,自應由中國官轉飭在各口貿易商民,一體遵辦。

第七款

倘有兩國商民欺罔衒賣、貸借不償等事,兩國官吏嚴拿該逋商民,令追辦債欠,但兩國政府不能代償。

第八款

中國民人,准領護照前往韓國內地游厯、通商,但不准坐肆賣買,違者,A01063-004所有貨物入官,按原價加倍施罰。韓國民人,亦准請領執照前往中國內地游厯、通商,照相待最優之國民人游厯章程,一律辦理。

第九款

一、凡兵器各項軍物,如大小礮位及礮子、開花彈子、各種火槍、裝槍藥筒、附槍刀刺、佩帶腰刀等、扎槍、硝火藥、棉火藥、烈火藥及他轟烈各藥等,應由兩國官員自行採辦,或商人領有進口之國官員准買明文,方許進口。如有私販運售者,查拿入官,按原價加倍施罰。

二、鴉片在韓國係禁運之物,中國人如有A01063-004洋藥、土藥運進韓國地方者,查拿入官,按原價加倍施罰。

三、紅蔘一項,韓國舊禁出口,中國人如有潛買及出口未經政府特允者,均查拿入官,仍分別A01456-006罰。

第十款

兩國船隻,在彼此附近海面,如遇颶風或A03197-004糧食、煤、水,應許其收進口内,避風購糧,修理船隻。所有經費,均由船主自備,地方官民應加援助,供其所需。如該船在不通商口岸及禁往處所,私行貿易,不論已行、未行,由地方官及附近海關官員拿獲,船隻、貨物入官,違犯之人按原價加倍施罰。如兩國船隻在彼此海岸破壞,地方官一經聞知,即應飭令A01063-004水手先行救護,供其糧食,一面設法保護船隻、貨物,並行知照領事官,俾A01063-004水手送回本國,並A01063-004船、貨撈起。一切費用,或由船主,或由本國官認還。

第十一款

凡兩國官員、商民,在彼此通商地方居住,均可雇請各色人等,勷執分內工藝。

第十二款

兩國陸路交界處所,邊民向來互市。此次應於定約後,重訂陸路通商章程稅則。邊民已經越墾者,聽其安業,俾保性命、財產。以後如有潛越邊界者,彼此均應禁止,以免滋生事端。至開市應在何處,俟議章時,㑹同商定。

第十三款

兩國師船,無論是否通商口岸,彼此均許駛往,船上不准私帶貨物,惟有時買取船上食用各物,均准免稅。其船上水手人等,准聽隨時登岸,但非請領護照,不准前往内地。如有因A01063-004船上所用雜物轉售,則由買客A01063-004應完税項補交。

第十四款

此次所立條約,俟兩國A01295-008筆批准,至遲以一年爲期,在韓國都城互換,然後將此約各款彼此通諭本國官商,俾得咸知遵守。

第十五款

中、韓兩國,本屬同文,此次立約及日後公牘往來,自應均用華文,以歸𥳑易。

大清帝國欽差議約全權大臣二品銜太僕寺卿徐夀朋大清欽差出使大臣關防ᡩᠠᡳᠴᡳᠩ ᡤᡠᡵᡠᠨ ᡳ ᡥᡝᠰᡝ ᡨᠠᡣᡡᠷᠠᡥ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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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帝國特命議約全權大臣從二品議政府贊政外部大臣朴齊純外部大臣之印

光緒二十五年八月初七日大清欽差出使大臣關防

光武三年九月十一日外部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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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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