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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有事於太社太常博士馮敬有大功喪隱而不論遂以行事付法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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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有事於太社太常博士馮敬有大功喪隱而不論遂以行事付法科罪
作者:張鷟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74

社為土主,稷是穀神。侑以姬周之祖,配以烈山之子。納籙受圖之哲,乘乾執契之君,莫不崇尚其道,肅恭其事。夏殷履運,仍開松柏之禋;漢祖登朝,複設榆之祭。分其玉帛,建五色之靈壇;薦以牲牢,具三重之芳酎。八音間發,六舞交馳。社主享而成休,明靈歆而降福。命三老,率百神,應瑞雀於青疇,掃飛蝗於翠畝。則千倉歲積,三農之聚有餘;萬庾年登,九載之儲斯溢。馮敬身居典禮,職在秩宗,應知六祝之詞,頗達六祈之訓。帶斯凶服,輒入禮宮。御史奏彈,雖言奉法,詳刑結罪,須按科條。廟享誠則有違,社稷元來不禁。彈無反坐,律須執文。枉被凝霜,理須清雪。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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