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玉溪地区设立地级玉溪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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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玉溪地区设立地级玉溪市的批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
玉溪地区设立地级玉溪市的通知

云政发〔1998〕5号
1998年1月8日
发布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7〕108号文件批复,国务院已同意云南省撤销玉溪地区设立地级玉溪市。现通知如下:

一、撤销玉溪地区和县级玉溪市,设立地级玉溪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红塔区红塔路。

二、玉溪市新设红塔区,以原县级玉溪市的行政区域为红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红塔路。

三、玉溪市辖原玉溪地区的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华宁县、易门县、峨山彝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红塔区。

新设市、区的各类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市、区机构的调整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按规定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由省重新审批;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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