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局、云南省公安厅转发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古建筑防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转发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古建筑防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81)云文字第160号
(1981)云公内字236号

1981年8月1日
发布机关:云南省文化局、云南省公安厅

各行署、州、市、县文化(文教)局、公安(处)局:

现将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古建筑防火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火灾是保存古建筑的大敌,一旦发生,往往荡然无存,损失之大难以估计。我省保存的古建筑比较丰富,有早到唐、宋时期的建筑,明、清建筑则较为普遍。我们应当从河北涉县清泉寺、北京景山寿皇门失火事件中,吸取教训。思想上必须高度警惕,严格遵照《通知》规定的要求,消除各种危险因素,切实落实消防措施。除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外,对于省、州、市、县重点保护的古建筑,也均应有消防设施。重要的古建筑应安装避雷针,一般的至少要有简易的灭火设施(包括灭火机、消防水源等)。要加强防火宣传,严格火源、电源管理、检查制度,消防部门要作好灭火作战计划。

昆明市的古幢、建水的双龙桥桥孔等,长期被工厂占用,当地的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务必报请当地入民政府,迅速设法搬迁。

今后凡发生古建筑失火事件,将按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各地文物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即按要求落实本地区古建筑、纪念馆及文管所、文化馆收藏文物的安全消防措施。各地文化、公安部门于国庆节前联合进一次检查,并将检查、落实情况于十一月份分别报告我们。

云南省文化局
云南省公安厅
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