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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局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文物拓印、拍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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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文物拓印、拍照管理的通知
(79)云文字153号
1979年8月10日
发布机关:云南省文化局革命委员会
彭少彭副局长签发

各地、州、市、县文教(化)局:

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要求对文物进行拓印、拍照的日益增多,为了加强文物保护,根据国家文物局(79)文物字第52号和(79)文物字第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物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拓印碑刻、石雕(包括未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碑刻、石雕,以下同),要严加控制。文物所在地的地区或单位,只能拓印为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兄弟单位交換所必需的资料。外地(包括省内、外)要求拓印,须报经我局同意。

二、未经在出口报刊上发表过的碑刻、石雕拓片和其它有关文物的照片,不准直接或供应其它单位向外国人出售。各地现有为出售而拓印的拓片和拍摄的照片,一律交我局研处,并从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拓印、拍照。今后凡是允许向外国人出售的拓片,要在复制碑刻、石雕上拓印。

三、为保证我出版权益,凡未经在出口报刊上发表过的碑刻、石雕、塑像、壁画以及其他文物,不准外国人拍照。但要在文物现场设置“请勿拍照”的中外文说明。

四、凡字画、壁画、纺织品、竹、木、漆器等,过去博物馆已经拍过照片的,今后一般不要再重新拍照,凡经过批准要重新拍照的,一律不准使用强光灯(如碘钨灯),以免损伤文物。

五、省博物馆、各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为文物研究者提供研究的参考照片和为出版专籍提供给出版机关的文物照片,应事先说明,一律不得将照片转给外国人或提供外国出版机构。出版单位与外国人签订合同,如涉及到拍摄文物应事先作出拍摄计划,说明品种、数量,经我局同意,如文物中涉及到一级品文物者,需经我局报请国家文物局批准。

六、古代碑刻、石雕等拓片属于文物性质,凡是按规定允许向国外出售的,今后一律由省文物商店统筹安排。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九七九年八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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