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民國24年6月)
外观
← | 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民國24年2月) | 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24年6月14日(非現行條文) 1935年6月14日 1935年6月28日 公布於民國24年6月28日 |
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民國2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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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交通部為處理航政事宜,設置航政局。
第二條
- 航政局直隸於交通部,其設置處所及管轄區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條
- 航政局設左列二科:
- 一、第一科。
- 二、第二科。
第四條
- 航政局第一科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機要及考績事項。
- 二、關於收發文件及保管案卷事項。
- 三、關於公布局令事項。
-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五、關於本局及辦事處經費之預算、決算及出納事項。
- 六、關於編製統計報告事項。
- 七、關於本局庶務事項。
- 八、其他不屬於第二科事項。
第五條
- 航政局第二科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船舶之檢驗及丈量事項。
- 二、關於載線標識事項。
- 三、關於船舶之登記及發給牌照事項。
- 四、關於船員及引水人之考核、監督事項。
- 五、關於造船事項。
- 六、關於船舶出入查驗證之核發事項。
- 七、關於航路之疏濬事項。
- 八、關於航路標識之監督事項。
-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事項,以適用海商法規定之船舶為限。
第六條
- 航政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或薦任;承交通部之命,督率所屬職員,處理局務。
第七條
- 航政局設科長二人,薦任或委任;承局長之命,督率所屬職員,分掌各該科事務。
第八條
- 航政局設技術員四人至八人,薦任或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九條
- 前三條人員及第十二條之技術員,在航政人員考試未舉行前,除應具有公務員任用法所定各該級公務員之資格外,並應儘左列各項人員任用之:
- 一、曾在國內外商船或其他航務專門學校畢業者。
- 二、曾在國內外大學肄習造船或輪機工程之學校畢業者。
- 三、曾在航政機關辦理技術事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四、曾在航政機關辦理行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五、對於航政有深切研究而有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第十條
- 航政局設科員八人至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十一條
- 航政局因事務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十二條
- 航政局得於重要海口之各商埠設辦事處,置技術員一人,兼充辦事處主任,薦任或委任;科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 前項辦事處之設置地點及管轄區域,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三條
- 航政局及辦事處辦事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四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