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 (民國106年立法107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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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2017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07年(2018年)1月17日
公布於民國107年1月1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4121號令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 (民國112年)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7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41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42709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修正第2, 5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

  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系統之計畫研擬、運務與財務規劃、技術研發交流與國際合作或輸出、民間參與策劃及環境保護。
  二、各鐵道系統之土木、結構、軌道、建築、景觀與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三、各鐵道系統電力、號誌、電訊、車輛、基地維修設備與水電環控之規劃、設計、施作及監督。
  四、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
  五、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
  六、各鐵道系統之用地規劃、用地取得,與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之路權管理、土地開發、經營管理、資產及處分等相關事宜。
  七、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
  八、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關鐵道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工程處之設置)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處。

第六條 (職稱列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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