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外观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0年12月28日(現行條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30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84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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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條例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以下簡稱本廠)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船舶工程設計、計畫、督導、施工、管制及驗收等事項。
- 二、車機工程設計、計畫、督導、施工、管制及驗收等事項。
- 三、承修工程之議價、訂約及招標等事項。
- 四、勞工安全管理衛生管理等事項。
- 五、配件管理等事項。
- 六、其他有關廠務事項。
第三條 (分課辦事)
- 本廠設四課、配件庫,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
- 本廠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五條 (廠長、副廠長之設置)
- 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廠長一人,襄理廠務。
第六條 (編制)
- 本廠置課長四人,其中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三人,副工程司三人,室主任一人,主任一人,幫工程司四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員八人,由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員訓練合格人員兼任;工務員五人,課員六人,繪圖員一人,監工員五人,辦事員二人,領班五人,副駕駛一人,小船駕駛一人,事務士十四人,操作士三十一人,各類船士二人。
-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第七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
-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
-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
- 本廠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職稱之資位及官等職等)
第十一條 (人員任用之依據)
- 本廠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 本廠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二條 (辦事細則)
- 本廠辦事細則,由本廠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日)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