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呂申公上初即位論治道二首·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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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呂申公上初即位論治道二首·刑政
作者:蘇軾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東坡全集‎

《書》曰:「臨下以簡,御眾以寬。」此百世不易之道也。昔漢高帝約法三章,蕭何定律九篇而已。至於文、景,刑措不用。歷魏至晉,條目滋章,斷罪所用,至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而姦益不勝,民無所措手足。唐及五代止用律令,國初加以注疏,情文備矣。今《編敕》續降,動若牛毛,人之耳目所不能周,思慮所不能照,而法病矣。

臣愚謂當熟議而少寬之。人主前旒蔽明,黈纊塞耳,耳目所及,尚不敢盡,而況察人於耳目之外乎?今御史六察,專務鈎考簿書,責發細微,自三公九卿,救過不暇。夫詳於小,必畧於大,其文密者,其實必疎。故近歲以來,水旱盜賊,四民流亡,邊鄙不寧,皆不以責宰相,而尚書諸曹,文牘繁重,窮日之力,書紙尾不暇,此皆苛察之過也。不可以不變。

《易》曰:「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先王之理財也,必繼之以正辭,其辭正則其取之也義。三代之君食租衣稅而已,是以辭正而民服。自漢以來,鹽鐵酒茗之禁,貸榷易之利,皆心知其非而冒行之,故辭曲而民為盜。今欲嚴刑妄賞以去盜,不若捐利以予民,衣食足而盜賊自止。

夫興利以聚財者,人臣之利也,非社稷之福。省費以養財者,社稷之福也,非人臣之利。何以言之?民者國之本,而刑者民之賊。興利以聚財,必先煩刑以賊民,國本搖矣,而言利之臣,先受其賞,近歲宮室城池之投,南蠻、西夏之師,車服器械之資,畧計其費,不下五千萬緡,求其所補,卒亦安在?若以此積糧,則沿邊皆有九年之蓄,西夷北邊,望而不敢近矣。趙充國有言:「湟中谷斛八錢。吾謂糴三百萬斛,羗人不敢動矣。」不待煩刑賊民,而邊鄙以安。然為人臣之計,則無功可賞。故凡人臣欲興利而不欲省費者,皆為身謀,非為社稷計也。人主不察,乃以社稷之深憂,而徇人臣之私計,豈不過甚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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