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省屬各級機關學校、各縣市政府(局)為抄發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全年各月份辦公時間表及四十九年夏令時間起止日期,希遵照 (民國49年臺灣省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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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省屬各級機關學校、各縣市政府(局)為抄發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全年各月份辦公時間表及規定四十九年夏令時間自六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午夜二十四時止,希遵照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60年
1960年5月21日于臺灣
本作品收錄於《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九年夏字第四十五期
公告民國49年夏令時間自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臺灣省政府令

(49)5 21 府人乙字第三二四五四號

事由:爲令發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全年各月份辦公時間表及四十九年夏令時間起止日期,仰遵照。

省屬各機關學校
各縣市政府(局):

一 奉 行政院臺四十九人字第一九五二號令頒各機關全年各月份辦公時間表,正辦理間,又奉 臺四十九人字第二一七五號令開:「一、奉 總統四十九年四月十三日(49)臺統㈠義字第二三一三號令開:『該院四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臺(49)人字第一八二二號呈:「爲四十九年夏令時間擬改為六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午夜二十四時止,全國各地應將鐘點上之時刻撥早一小時(例如現在之七時在實行日光節約時間後鐘錶上所指之時刻與各地所報之鐘點均應爲八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注意辦理,除報告院會外,呈請鑒核通令遵照」等情。二、應准照辦,除分行外,令仰遵照,並轉飭遵照』等因。二、除分行外,令仰遵照,幷轉飭遵照」。

二 本(四十九)年夏令時間自六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三十日午夜二十四時止,應一體遵照。關於全年各月份辦公時間表,除遵照院令規定外,並經参酌本省各級機關學校實際情形,分別規定於該表說明欄,自該表公佈後,本府(44)3 31 府人秘字第三三一三九號令頒之辦公時間表應卽廢止,以後每年除另有規定外,不再令知。

三 兹抄發本府曁所屬各級機關全年各月份辦公時間表,仰卽遵照。

主 席 周至柔



原始文件[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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