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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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建标〔2019〕88号
2019年9月3日
发布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标〔2019〕8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是在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以下简称部党组)领导下,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参谋机构。

第三条 科技委由部党组批准组建,科技委章程由部常务会议审议发布。

第四条 科技委日常工作经费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度预算,专项解决。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科技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实际需要,按不同专业领域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等兼任。

第七条 科技委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部分副主任委员担任,由标准定额司、人事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商各业务司局提名推荐人选。科技委委员名单按程序提请部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以部文发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科技委可增补或调整组成人员。增补或调整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部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九条 科技委每5年进行换届。因年龄、健康以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参加科技委活动的委员,不宜继续作为科技委委员推荐人选。

第十条 科技委办公室设在标准定额司,负责科技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标准定额司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一条 科技委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全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XXX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组建、调整、运行管理和日常工作由主管业务司局负责。专业委员会委员选聘应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有关行业学(协)会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书面推荐,由主管业务司局初审提出推荐人选名单,经征求标准定额司和人事司意见,报相关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审示后,提请部常务会议审议。主管业务司局负责汇报专业委员会职责、人选名单拟定过程和人员构成。审议通过后,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以部办公厅文发布。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原则上主任委员不宜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同一位专家不宜担任多个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50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国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应具有较强代表性,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年龄结构应合理,适当吸纳青年专家。专业委员会可聘请德高望重、具有深厚造诣的老专家担任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办事客观公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知识积累,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三)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参事等可适当延长年龄限制。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科技委聘任,聘书加盖科技委公章。每届聘期5年,届满后随科技委一同换届。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增补或调整组成人员,增补或调整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管业务司局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专业委员会与科技委办公室联络。涉及多个业务司局的专业委员会工作,由牵头业务司局负责协调其他相关业务司局,其他相关业务司局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综合协调。

第三章 任务

第十八条 科技委的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研究或办理部领导交办的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和评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三)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创新体系建设和体制改革提出建议。

(四)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布局、重大科技攻关任务设置提出咨询意见。

(五)研究和评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技术政策并解读。

(六)针对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对政府决策有重要意义的软科学研究,举办科技讲座。

(八)对重大科技项目开展评审和验收,对重大科技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开展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和后评估。

(九)根据有关评选规则,参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评议和咨询。

(十)聘任科技委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了解、掌握、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时向部有关业务司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每年至少应撰写1篇综合性报告或发表1篇某项技术发展的专业论文。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对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进行政策和技术指导,提供咨询、政策建议。

(四)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评估、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审查。

(六)承担部有关业务司局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科技委会议包括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题会议。

(一)科技委全体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科技委主任委员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报告年度工作,听取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年度的工作;通报委员所提意见和建议情况。

(二)科技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科技委专题会议。由科技委主任委员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相关副主任委员、委员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科技委应采取以下形式征求专家意见和建议:

(一)普遍征求意见和建议。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度中心工作,根据科技委具体工作要求,以向全体科技委委员发函的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每年进行1次。

(二)专题座谈。针对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请有关专家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不定期召开。

(三)直接访问。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不同情况,以直接访问专家的方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调研。根据国家近期出台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央领导同志交办工作情况,业务司局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调研。涉及重大且跨专业、跨领域的调研课题由科技委办公室统筹协调。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将调研情况向科技委主任委员和相关副主任委员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交部领导或有关部门参考。

第二十三条 科技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重点和国家出台的方针政策,举办科技讲座,一般每年举办1—2次。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规划、制订政策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科技委办公室向全体科技委委员发函征求意见和建议。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委主任和相关副主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部领导交办科技委的工作由科技委办公室组织落实,办理结果向相关部领导报告。交办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由相关主管业务司局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主管业务司局负责制定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调研座谈、科技讲座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要在各自的工作业务范围内,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配合,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高质量、高效率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自律

第二十八条 科技委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督,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履行公权力时,接受驻部纪检监察组的监察监督。主管业务司局负责对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专业委员会廉洁自律。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要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积极主动组织研究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十条 科技委应规范印章管理和发文管理。专业委员会不单独刻制公章和对外发文,相关咨询意见可由主管业务司局代章。

第三十一条 科技委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回避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评审。不发表与政策相悖的言论,依法保守秘密。

(三)未经科技委(或专业委员会)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科技委(或专业委员会)名义或者以科技委(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获取利益、发表言论等。

(四)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五)已卸任的科技委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继续以科技委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名义或者以原科技委委员、原专业委员会委员名义开展活动和发表言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科技委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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