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福保1922年出版,1952年逝世,所以本辭典在兩岸四地以及美國屬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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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条目: 法自相相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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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自相相違因】
(術語)因明四相違因之一。宗法由有法與法之二語而成,「聲」之語為有法,「無常」之語為法。其有法與法各有意許與言陳之二者,其言陳云自相,其意許云差別,今為法之言陳,故云法自相,然立者所說之因於所立之宗法中,法之自相相違反對,謂之法自相相違因。例如所謂「聲為常,所作性故,如虛空(同喻)如瓶等(異喻)。」所作性之因不轉於同品之常,而轉於異品之無常,故相違法之自相之「常,」而反生成立無常之過也。見因明入正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