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邑自箴/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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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事
[编辑]耆鎭判狀事已了畢,限十日繳連赴縣,先取知委告示。應在縣公人并耆鎭等,凢判狀帖引之類,有朱印火急字者,違限一日;急字者,違限兩日;其餘違五日,並勘決。仍出牓發放司前,〈二急字印子置書案上,印訖,旋押花字於其下。〉
凢判索錢物狀,量多寡寛與日限,却須逐限要還及分數於狀上,用印子。〈文在後。〉
告示冩狀鈔書鋪戸,毎名召土着人三名,保識自來有行止不曽犯徒刑,即不是吏人,勒停、配軍、㨂放、老疾不任科決及有䕃贖之人,與本縣典史不是親戚,勘㑹得實,置薄井保人姓名籍定,各用木牌書狀式并約束事件,掛門首。〈狀式約束等在後。〉仍給小木印,印於所冩狀鈔諸般文字年月前。〈文曰:「某坊巷或郷村居住冩狀鈔人某人,官押」。〉如違縣司約束指揮,斷訖,毀劈木牌印子,更不得開張書鋪。内有改業者,仰賫木牌印子赴官送納,亦行毁棄。他人不得冒名行使。身死者,妻男限十日送納。
應鎭耆莊宅牙人,根括置籍,各給手把暦。遇有典賣田産,即時抄上立契月日錢數,逐旬具典賣數申縣,乞催印契。其暦半月一次,赴縣過押。
狡猾人戸,多將田産冩立白契,私約年限,質當錢物。及至過限,錢主將契投稅,勘㑹之時,業主却稱係准折債負。此等不用深治,但責限三五日還錢。或過限還錢不足,情願印契。不爾,無以杜絶情倖。凢闘訟,乞勾所爭人父母妻女之類照證,意在搔擾,切冝詳度,不可一例追呼。
公事已施行者,不可却憑兩爭人情願,不爭文狀踈放。
凢告人罪犯,事狀未明,各須収禁。雖得實情,亦且本家知在,候斷訖逐便。
買賣牛馬之類,所在郷儀,過却定錢,便付買主。牛畜口約,試水草三兩日,方立契劵。若有疾病,已過所約日限,賣主不伏,却煩官方與奪人。有已交價錢,未立契劵;已立契劵,未還價錢。蓋不知律有正條、〈條,在雜律内〉,須録全條。曉示牛馬牙人并諸郷村知委,免興詞訟。
一家田土典賣與數家爲主者,𥘉出帳目之時,務要速售,大冩頃畒疆界。買主爲見價賤,更不較計經隔年月,互論侵占。及至打量,例各不足。除契中立定硬界,自合止依硬界外,其界至不明,先依年深契内頃畒摽撥,各於契背分明批鑿,印押給付,以絶後訟。
和賃:民間動用帳設之類,應副過往,分明置暦収管。候還日,令供領狀,并請賃錢〈出。帳設人户,亦須均勻置暦,輪當〉酒務沽賣。不行乆,例動樂招邀。若撲牌子之類,便有賭愽之弊,非所冝也。
諸色公人各子細供家狀一本,置簿抄上,〈狀式在後。〉貼司召主戸三人,保有行止立籍。
錢榖簿暦十日一次,差郷書手磨筭,朱書保明,於計頭後,仍別供結罪狀入案。逐司諸般錢物,須置都暦一處拘轄,以防散失。
凢弓手銀楪子,逐箇子細秤盤,仍印押。
帖引在外,多不繳納,村落所謂出燒帖錢者,是無拘係也。
典賣田産,不畫時推収稅租,經隔年月,猝難理㑹,郷司重疊刷出拖欠人戸,爲撓不細。
以好紙作一簿子,應係上州等處送納錢物,畫時抄上,常置几案,限日繳納朱鈔,并呈回文,親自勾銷。㕔上置一櫃,凢已絶公事,未暇封題入架閣庫者,鎻於其中,以防去失。
勘問罪人,未可便行栲掠,先安排下小杖子,喝下所栲數目,欲行栲打,却且權住,更且子細閃問,待其欲說不說,持疑之際,乗勢栲問。若未盡本情,又且略住杖子,再三盤詰,甞留杖子數目未要打盡,自然畏懾,不敢抵諱。
罪人犯狀明白,倚賴兇頑,累經綳栲,未肯招承者,但晝夜不得令睡,立在㕔前,不過三兩日,便通本情。然須擇有心力獄子三五名,專一㸔守,不得稍渉懈怠。仍差節級,不輟髙聲提舉,以防踈失。
凢勘罪人,切不可非理拗綳吊。但吊起一足,直身令立,已自難受。
収禁罪人,須逐牢差定獄子,分明交與人數,及縁身有無疾病痕傷,責狀入案。押獄節級狀後繫書公事,伺候勾干。照人罪輕不當収禁者,不必責付鎭耆知在,但只出帖云:押去勾某人,限幾日同出頭。
手分各置逐日工課暦子分受,公事了即勾銷,日下實不能了者,批鑿行遣因依呈押。
取責逐耆長所管郷分圖子,闊狹地里,村分四至,開說某村有某寺觀、廟宇、古迹、亭館、酒坊、河渡、廵鋪、屋舍、客店等若干,及耆長壯丁居止,各要至縣的確地里,委無漏落,詣實結罪狀連申,置簿抄上。内寺觀廟亭館倒塌,酒坊客店開閉,仰即時申舉,以慿於簿内批鑿。寺廟等依舊興修,坊店復有人開賃,亦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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