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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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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维基百科
條目
︰
保安處分
中華民國 52 年 5 月 21 日
制定89條
53年7月9日行政院令指定台灣省為本法實施區域
中華民國 52 年 7 月 3 日公布
1.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89 條
中華民國 53 年 8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
八月一
日
行政院令
以臺灣省為本法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56 年 7 月 18 日
修正第5條
56年10月4日行政院令本法施行區域台灣省改為台灣地區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月四日行政院令以臺灣地區為本法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56 年 8 月 1 日公布
2.總統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4 年 1 月 17 日
修正第2, 65, 66, 68, 69條
增訂第4之1, 44之1, 65之1, 69之1, 74之1, 74之2, 74之3, 77之1條
中華民國 64 年 1 月 28 日公布
3.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3792 號令修正公布第 2、65、66、68、69 條;並增訂第 4-1、44-1、65-1、69-1、74-1~74-3、7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9 年 6 月 20 日
修正第2, 3, 15, 36, 45, 64條
中華民國 69 年 7 月 4 日公布
4.總統修正公布第 2、3、15、36、45、6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17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8 日公布
5.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253 號令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4 日
修正第57條
增訂第54之1, 56之1, 57之1條
91年11月25日行政院令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5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3080號令
修正公布第 57 條條文;並增訂第 54-1、56-1、5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10051760號令
發布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46, 47條
98年2月12日行政院令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6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6、47 條條文;實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80005095號令
發布第 46 條及第 47 條溯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4 日
修正第6條
99年7月5日行政院令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51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實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7942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26, 78, 80條
100年3月7日行政院令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
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6、78、80 條條文;實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8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00011048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年三月八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2, 15, 89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公布
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53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15、8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增訂第46之1至46之3條
刪除第47條
修正第46, 71條
111年3月31日行政院令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8 日公布
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49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6、71 條條文;增訂第 46-1~46-3 條條文;刪除第 47 條條文;施行之日期及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09105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並以臺灣地區為施行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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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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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52年制定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0次的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
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規定施行區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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