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人民財產令五條
外观
保護人民財產令五條(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內務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2月3日 1912年2月3日 公布於臨時政府公報_(民國元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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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民國勢力範圍之人民。所有一切私產。均應歸人民享有。
(二)前爲淸政府官產。現入民國勢力範圍者。應歸民國政府享有。
(三)前爲淸政府官吏所得之私產。現無確實反對民國證據。已在民國保護之下者。應歸該私人享有。
(四)現雖爲淸政府官吏。其本人確無反對民國之實據。而其財產在民國勢力範圍下者。應歸民國政府保護。俟該本人投歸民國時。將其財產交該本人享有。
(五)現爲淸政府官吏。而又爲淸政府出力。反對民國政府。虐殺民國人民。其財產在民國勢力範圍內者。應一律查抄歸民國政府享有。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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