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註疏/卷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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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
[疏]『父』。釋曰:周公設經,上陳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陳父者,此章恩義並設,忠臣出孝子之門,義由恩出,故先言父也。又下文諸侯為天子、妻為夫、妾為君之等,皆兼舉著服之人於上,乃言所為之人於下。若然,此父與君直單舉所為之人者,餘者若直言天子,臣皆為天子,故舉諸侯也。若直言夫,則妾於君體敵,亦有夫義。妾為君,若直言君,與前臣為君文不殊,已外亦皆嫌疑,故兼舉著服之人。子為父、臣為君,二者無嫌疑,故單舉所為之人而已。雲『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者,言何以者,問比例,以父母恩愛等,母則在齊衰,父則入於斬,比並不例,故問何以斬,不齊衰。答雲父至尊者,天無二日,家無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極,故為之斬也。
諸侯為天子,[疏]『諸侯為天子』。釋曰:此文在父下君上者,以下文君中雖言天子,兼有諸侯及大夫,此天子不兼餘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於上也。
傳曰:天子至尊也。
[疏]『傳曰天子至尊也』。釋曰:不發問而直答之者,義可知,故直答而雲『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君,[疏]『君』。釋曰:臣為之服。此君內兼有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
鄭註《曲禮》雲:『臣無君猶無天。』則君者,臣之天。故亦同之於父為至尊,但義故,還著義服也。
傳曰:君至尊也。(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疏]註『天子』至『曰君』。釋曰:卿大夫承天子諸侯,則天子諸侯之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案《周禮。載師》雲: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魯國季孫氏有費邑,叔孫氏有後阝邑,孟孫氏有成阝邑,晉國三家亦皆有韓、趙、魏之邑,是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則有臣故也。天子不言公與孤,諸侯大國亦有孤,鄭不言者,《詩》雲『三事大夫』,謂三公,則大夫中含之也。但士無臣,雖有地不得君稱,故仆隸等為其長,吊服加麻,不服斬也。
父為長子,(不言子,通上下也。亦言立以長。)
[疏]『父為長子』。釋曰:君、父尊外,次長子之重,故其文在此。註『不言』至『以長』。釋曰:言長子通上下,則子之號,唯據大夫士,不通天子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問》雲:『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婦。』鄭註雲:『言妻,見大夫已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則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據天子諸侯之子。是以鄭雲『不言子,通上下』,非直長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內則》雲『冢子則大牢』,註雲:『冢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雲『亦言立以長』
者,欲見妻所生,皆名子,第一子死也,則取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若言子,唯據第一者,若雲長子,通立以長,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
[疏]『傳曰何』至『祖也』。釋曰:雲『何以』者,亦是問,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為眾子期,此章長子則為之三年,故發何以之傳也。不問斬而問三年者,斬重而三年輕,長子非尊極,故舉輕以問之。輕者尚問,明重者可知,故舉輕以明重也。雲『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者,此是答辭也。以其父祖相承,為上已又是承之於後,故雲正體於上。雲又乃將所傳重者,為宗廟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雲『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者,此明相承,故須繼祖乃得為長子三年也。註『此言』至『共廟』。釋曰:
雲『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者,經雲『繼祖』,即是為祖後乃得為長子三年。鄭雲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子,無孫,孫猶同庶孫之例,要子死後乃立孫,乃得為長子三年。是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也。雲『重其當先祖之正體』者,解經正體於上。又雲『又以其將代巳為宗廟主也』者,釋經傳重也。雲『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者,謂兄得為父後者是子,其弟則是庶子,是為父後者之弟,不得為長子三年。此鄭據初而言,其實繼父祖身三世,長子四世乃得三年也。雲『言庶者,遠別之也』者,庶子,妾子之號,妻所生第二者是眾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
雲『《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者,案《祭法》雲:
士二廟,官師一廟。鄭註雲:『官師,中下之士,祖禰共廟。』則此容祖、禰共廟,據官師而言。若然,《小記》所雲祖禰並言者,是士二廟者也。祖、禰共廟,不言禰直言祖,舉尊而言也。鄭註《小記》雲『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者,鄭前有馬融之等,解為長子五世,鄭以義推之,己身繼祖與禰,通已三世,即得為長子斬,長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師馬融之義也。以融是先師,故不正言,而雲不必而已也。若然,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為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為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孫為後是也。案《喪服小記》雲:『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鄭註雲:『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婦既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為人後者,[疏]『為人後者』。釋曰: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設文次在長子之下也。案《喪服小記》雲:『繼別為大宗,繼禰為小宗。』大宗即下文為宗子齊衰三月,彼雲後大宗者,則此所後,亦後大宗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為所為後之親,如親子。)
[疏]『傳曰』至『若子』。釋曰:雲『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為之三年,故發問,比例之傳也。雲『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辭也。雷氏雲:此文當雲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闕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闕之,見所後不定故也。
雲『何如而可為之後』,問辭。『同宗則可為之後』,答辭。此問亦問比類,以其取後取何人為之,答以同宗則可為之後,以其大宗子當收聚族人,非同宗則不可。謂同承別子之後,一宗之內,若別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雲『何如而可以為人後』,問辭。雲『支子可也』,答辭。以其他家子當家,自為小宗,小宗當收斂,五服之內亦不可闕,則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雲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稱,言謂妾子得後人,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後人,是以變庶言支,支者,取支條之義,不限妾子而已。
若然,子不得後人,無後亦當有立後之義也。雲『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已下之親至『若子』,謂如死者之親子,則死者祖父母,則當己曾祖父母,齊衰三月也。
妻謂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並據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於後人為外祖父母及舅與內兄弟,皆如親子為之著服也。若然,上經直言為人後,不言為父,此經直言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親之等,不言死者緦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親者,子夏作傳,舉疏以見親,言外以包內,骨肉親者,如親子可知。
妻為夫。
傳曰:夫至尊也。
[疏]『妻為夫傳曰夫至尊也』。釋曰:自此已下論婦人服也。婦人卑於男子,故次之。案《曲禮》雲:『天子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後以下皆以義稱士,庶人得其總名妻者,齊也。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是言妻之尊卑,與夫齊者也。若然,此經雲妻為夫者,上從天子,下至庶人,皆同為夫斬衰也。傳言『夫至尊』者,雖是體敵,齊等夫者,猶是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天父,出則天夫。又婦人有三從之義: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是其男尊女卑之義,故雲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
妾為君。
傳曰:君至尊也。(妾謂夫為君者,不得體之,加尊之也,雖士亦然。)
[疏]『妾為君傳曰君至尊也』。釋曰:妾賤於妻,故次妻後。案《內則》雲:『聘則為妻,奔則為妾。』鄭註雲:『妾之言接,聞彼有禮,走而往焉,以得接見於君子。』是名妾之義。但其並後匹,則國亡家絕之本,故深抑之,別名為妾也。既名為妾,故不得名婿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為君也。亦得接於夫,又有尊事之稱,故亦服斬衰也。雲『君至尊也』者,既名夫為君,故同於人君之至尊也。註『妾謂』至『亦然』。釋曰:雲『不得體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體之得名為夫,妾雖接見於夫,不得體敵,故加尊之而名夫為君,是以服斬也。雲『雖士亦然』者,案《孝經》士言爭友,則屬隸不得為臣,則士身不合名君,至於妾之尊夫,與臣為異,是以雖士妾得稱夫為君,故雲雖士亦然也。
女子子在室為父,(女子子者,子女也,別於男子也。言在室者,謂已許嫁。)
[疏]『女子』至『為父』。註『女子』至『許嫁』。釋曰:自此盡『為父三年』,論女子子為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與男子不同。雲『女子子者,子女也,別於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各單稱子,是對父母生稱。今於女子別加一字,故雙言二子,以別於男一子者。雲『言在室者,關已許嫁』者,鄭意經直雲女子子為父得矣,而別加在室者,關已許嫁。關,通也,通已許嫁。《內則》『女子十年不出』,又雲『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許嫁而笄,謂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備,許嫁與人,即加笄,與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殤,則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為父服斬也。雖許嫁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於夫家也。
布總,箭笄,ヮ,衰,三年。(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總,束發。
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箭笄,筱竹也。ヮ,露也,猶男子之括發。
斬衰括發以麻,則ヮ亦用麻。以麻者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卻繞,如著參頭焉。《小記》曰:『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ヮ。』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則衰無帶,下又無衽。)
[疏]『布總』至『三年』。註『此妻』至『無衽』。釋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極,故沒其布名與年月,至此須言之故也。以其笄既用箭,則總不可不言用布。又上文至練有除者,此經三者既與男子有殊,並終三年乃始除之矣。案《喪服小記》雲婦人帶『惡笄以終喪』,彼謂婦人期服者,帶與笄終喪。此斬衰,帶亦練而除笄,亦終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雲『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鄭據經上下婦人服斬者而言。若然,周公作經,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雷氏雲:服者本為至情,故在女子之下為文也。
若然,經之體例皆上陳服,下陳人,此服之異在下言之者,欲見與男子同者如前,與男子異者如後,故設文與常不例也。以上陳服下陳人,則上服之中亦有女子子,今更言女子子,是言其異者。若然,上文列服之中,冠繩纓非女子所服,此布總笄ヮ等,亦非男子所服,是以為文以易之也。雲『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者,鄭解此經雲布總者,只為出後垂為飾者,而言以其布總六升,與男子冠六升相對,故知據出見者而言,是以鄭雲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也。雲『箭笄,筱竹也』者,案《尚書。禹貢》雲『筱既敷』,孔雲:『筱,竹箭。』
是箭筱為一也。又雲『ヮ,露也,猶男子之括發』者,ヮ有二種,案《士喪禮》曰『婦人ヮ於室』,註雲:『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糸麗。將齊衰者,骨笄而糸麗。今言ヮ者,亦去笄糸麗而也。齊衰以上至笄猶ヮ,ヮ之異於括發者,既去糸麗而以發為大,如今婦人露其象也。』其用麻布,亦如著參頭,然是婦人ヮ之制也。二種者:一是未成服之ヮ,即《士喪禮》所雲者是也,將斬衰者用麻,將齊衰者用布;二者成服之後露之ヮ,即此經註是也。雲『斬衰括發以麻,則ヮ亦用麻』者,案《喪服小記》雲斬衰『括發以麻,免而以布』,男子髻發與免用布,有文;婦人ヮ用麻布,無文。鄭以男子髻發,婦人ヮ,同在小斂之節,明用物與制度亦應不殊。但男子陽,以外物為名,名為括發。婦人陰,以內物為稱,稱為ヮ,為異耳。鄭引漢法參頭況者,古之括發,其ヮ之狀亦如此,故鄭註《士喪禮》雲:『其用麻布亦如著參頭也。』引《喪服小記》者,彼男子冠,婦人笄,相對有二時:一者男子二十而冠,婦人許嫁而笄,吉時相對也;一者成服後,男子喪服,婦人箭笄,喪中相對也。今此《小記》所雲,參上下文,是據喪中冠笄相對而言。引之者,證經箭笄是與男冠相對之物也。雲『男子免而婦人ヮ』者,亦《小記》之文。此免既齊衰以下,用布為免,則ヮ是齊衰以下,亦同用布為ヮ,相對而言也。但男子陽多變,斬衰名括發,齊衰以下名免耳;婦人陰少變,故齊、斬婦人同名ヮ。案《士喪禮》鄭註雲:『眾主人免者,齊衰將袒,以免代冠。免之制未聞,舊說以為如冠狀,廣一寸』,亦引《小記》括發及漢參頭為說。則及發及免與ヮ,三者雖用麻布不同,皆如著參頭不別。若然,成服以後,斬衰至緦麻皆冠如著參頭,婦人皆露而ヮ也。雲『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者,以其男子殊衣裳,是以衰綴於衣,衣統名為衰,故衰裳並見。案《周禮。內司服》王後六服,皆單言衣不言裳,以連衣裳,不別見裳。則此《喪服》亦連裳於衣,衰亦綴於衣而名衰,故直名衰,無裳之別稱也。雲『衰如男子衰』者,婦人衰亦如下記所雲『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雲『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為十二,闊頭鄉下,狹頭鄉上,縫齊倍要也。雲『深衣則衰無帶,下』者,案下記雲『衣帶下尺』,註雲:『衣帶下尺者,要也。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今此裳既縫著衣,不見裏衣,故不須要以掩裳上際,故知無要也。雲『又無衽』者,又案下記雲『衽二尺有五寸』,註雲:『衽,所以掩裳際也。』彼據男子陽多變,故衣裳別制。裳又前三幅,後四幅,開兩邊,露裏衣,是以須衽。屬衣兩旁垂之,以掩交際之處。
此既下如深衣,縫之以合前後,兩邊不開,故不須衽以掩之也。案《深衣》雲『續衽鉤邊』,註雲:『續猶屬也。衽,在裳旁者也。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
鉤邊,如今曲裾也。』彼吉服深衣,須有曲裾之衽。此婦人兇服之衰,下連裳,雖如深衣,不得盡如深衣並有衽,故鄭總雲下無衽,則非直無喪服之衽,亦無吉服深衣之衽也。
傳曰:總六升,長六寸,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
長六寸,謂出後所垂為飾也。)
[疏]『傳曰總』至『二寸』。釋曰:雲『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斬之笄用箭,下記雲:女子子人為父母,婦為舅姑,用惡笄。鄭以為榛木為笄,則《檀弓》『南宮糸舀之妻之姑之喪』,雲『蓋榛以為笄』,是也。吉時,大夫士與妻用象,天子諸侯之後、夫人用玉為笄。今於喪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
若言寸數,亦不過此二等。以其斬衰尺,吉笄尺二寸。《檀弓》南宮糸舀之妻為姑,榛以為笄,亦雲一尺。則大功以下,不得更容差降。鄭註《小記》雲:『笄所以卷發。』既在同卷發,故五服略為一節,皆用一尺而已。是以女子子為父母既用榛笄,卒哭之後,折吉笄之首歸於夫家。以榛笄之外,無可差降,故用吉笄也。若然,總不言吉,而笄言之者,以其喪中有用吉笄之法,故《小記》無折笄之法當記文,故《小記》折吉笄之首是也。註『總六』至『飾也』。釋曰:
雲『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也,上雲男子冠六升,此女子子總用布,當男子冠用布之處,故同六升,以同首飾故也。十五升首飾尊,故吉服之冕三十升,亦倍於朝服十五升也。雲『長六寸,謂出後所垂為飾』也,鄭知者,若據其束本,入所不見,何寸數之有乎?故鄭以六寸據垂之者,此斬衰六寸。南宮糸舀妻為姑總八寸,以下雖無文,大功當與齊同八寸,緦麻、小功同一尺,吉糸忽當尺二寸,與笄同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謂遭喪後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喪而出,則已。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人。)
[疏]『子嫁』至『三年』。釋曰:不言女子子,直雲『子嫁』者,上文已雲女子子,別於男子,此承上,故不須具言,直雲子嫁,是女子子可知。直雲反為父足矣,而雲『反在父之室』者,以其出時,父已死,初服齊衰,不與在室同。
既服齊衰,後反被出,更服斬衰,即與在室同,故須言在室也。言『三年』者,亦有事須言,以其初死服期服,死後被出向父家,更服斬衰三年,與上在室者同,故須言三年也。註『謂遭喪』至『人』。釋曰:鄭知遭喪後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與上文同,何須設此經。明是遭喪後,被七出者。雲『始服齊衰』者,以其遭父喪時未出,即不杖期,《麻屨章》雲女子子嫁為父母是也。雲『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者,若不被出,則虞後以其冠為受,嫁女在室,為父五升衰裳,八升總。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後受服與在家兄弟同受斬衰。斬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以其冠為受,衰六升,冠七升。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總七升,與在室之女同,故雲受以三年之喪受也。雲『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後,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總。今既虞後,乃被出至家,又與在室女同。至小祥練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總八升,此被出之女與之同,故雲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雲『既除喪而出,則已』者,此謂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後乃被出,不復為父更著服,故雲既除而出則已也。雲『凡女行於大夫已上曰嫁,行於士庶人者曰人』,案《齊衰三月章》雲:『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傳曰:嫁者,嫁於大夫;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是行於大夫曰嫁。《不杖章》雲:『女子子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傳雖不解喪服,本文是士,故知行於士庶人曰人。庶人謂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名曰庶人。至於民庶,亦同行士禮,以禮窮則同之。行大夫以上曰嫁,若天子之女嫁於諸侯,諸侯之女嫁於大夫。出嫁為夫斬,仍為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內宗及與諸侯為兄弟者為君皆斬。明知女雖出嫁,反,為君不降。若然,下傳雲:
『婦人不二斬,猶曰不二天。』今若為夫斬,又為父斬,則是二天,與傳違者,彼不二天者,以婦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欲使一心於其天,此乃尊君宜斬,不可以輕服服之,不得以彼決此。若然,外宗、內宗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豈不為夫服斬乎?明為君斬,為夫亦斬矣。
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其君布帶、繩屨。(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眾臣布帶繩屨,貴臣得伸,不奪其正。)
[疏]『公士』至『繩屨』。註『士卿』至『其正』。釋曰:雲『士,卿士也』者,以其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尊卑當卿之位,故知是卿士也。不言公卿言士者,欲見公無正職,大夫又承副於卿士之言事,卿有職事之重,故變言士,見斯義也。雲『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眾臣布帶繩屨』者,鄭解公卿大夫、天子諸侯並言之者,欲見天子諸侯下皆有公卿大夫,公卿大夫下皆有貴臣眾臣。若然,天子諸侯下公卿大夫,《周禮。典命》及《大宰》具有其文,此諸侯下公卿,《典命》大國立孤一人是也。以其諸侯無公,故以孤為公卿。《燕禮》雲:『若有諸公,則先卿獻之。』鄭註雲:『諸公者,大國之孤也。孤一人,言諸者,容牧有三監。』是以其孤為公,言厭於天子諸侯,故除其眾臣布帶、繩屨二事,其餘服杖、冠、則如常也。其布帶則與齊衰同,其繩屨則與大功等也。
雲『貴臣得伸,不奪其正』者,下傳雲『室老士貴臣』,故雲貴臣得伸。得伸者,依上文絞帶、菅屨,故雲不奪其正也。
傳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其餘皆眾臣也。君,謂有地者也。眾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繩屨者,繩菲也。(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
近臣,閽寺之屬。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從君矣,服無所降也。繩菲,今時不借也。)
[疏]『傳曰公』至『菲也』。釋曰:雲『室老、士,貴臣,其餘皆眾臣也』
者,傳以經直雲眾臣,不分別上下貴賤,故雲室老、士二者是貴臣,其餘皆眾臣也。雲『有地者。眾臣,杖不以即位』,欲見公卿大夫,或有地或無地,眾臣為之皆有杖。但無地公卿大夫其君卑,眾臣為之皆得以杖,與嗣君同即阼階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眾臣雖杖,不得與嗣君同即阼階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註『室老』至『借也』。釋曰:雲『室老,家相也』者,《左氏傳》雲『臧氏老』,《論語》雲『趙魏老』,是家臣稱老。雲家相者,案《曲禮》雲大夫不名,家相長妾。以大夫稱家,是室老相家事者也。雲『士,邑宰也』者,《雜記》雲:『大夫居廬,士居堊室。』鄭註雲:『士居堊室,亦謂邑宰也。』
與此同,皆謂邑宰為士也。若然,孤卿大夫有菜邑者,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若魯三卿,公山弗擾為季氏費宰,子羔為孟氏之成阝宰之類,皆為邑宰也。陽貨、冉有、子路之等為季氏家相,亦名家宰。若無地,卿大夫則無邑宰,直有家宰。
則孔子為魯大夫,而原思為之宰,是直有家相者也。此等諸侯之臣,而有貴臣、眾臣之事。案《周禮。載師》雲: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地。是天子公卿大夫有菜地者也。案《鄭誌》答雲:天子之卿,其地見賜乃有,何由諸侯之臣正有此地,則天子下有無地者也。有菜地者有邑宰,復有家相,無地者,直有家相可知。雲『近臣,閽寺之屬』者,《周禮》天子宮有閽人,寺人。閽人掌守中門之禁,晨夜開閉,墨者使守門者也。寺人掌外內之通令,奄人使守後之宮門者也。是皆近君之小臣,又與眾臣不同,無所降其服,又得與貴臣等不嫌相逼通也。是以《喪服小記》雲:『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
彼亦是近君小臣,與大臣異也。雲『君,嗣君也』者,釋傳雲:君服但其君以死矣,更有君為死君之服,故知是嗣君。若然,案《王制》畿內諸侯不世爵而世祿,彼則天子公卿大夫未爵命,得有嗣君者,以世祿降未得爵,亦得為嗣君,況其中兼畿外諸侯下卿大夫也。且《詩》雲:『維周之士,不顯亦世。』《左氏傳》雲:
『官有世功,則有官族。』皆是臣有世功,子孫得襲爵,故雖畿內公卿大夫有嗣君也。雲繩菲今時不借也者,周時人謂之屨,子夏時人謂之菲,漢時謂之不借者,此兇荼屨,不得從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異時而別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