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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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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八十三 元史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四
卷八十五 

選舉四

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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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隨朝職官: 至元六年格,一考陞一等,兩考通陞二等止。六部侍郎正四品,依舊例通理八十月,陞〔正〕三品。[1]左右司郎中、員外郎、都事,考滿陞二等。六部郎中、員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滿陞一等,兩考通陞二等。

凡官員考數: 省部定擬:從九品擬歷三任,陞從八。正九品歷兩任,陞從八。[2]正八品歷三任,陞從七。[3]從七歷三任,[4]呈省。正七歷兩任,陞從六。從六品通歷三任,陞從五。正六歷兩任,陞從五。從五轉至正五,緣四品闕少,通歷兩任,須歷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內外正從四品,通理八十月,陞三品。

凡取會行止: 中統三年,詔置簿立式,取會各官姓名、籍貫、年甲、入仕次第。至元十九年,諸職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過,以憑黜陟。大德元年,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於刑部照過,將各人所歷,立行止簿,就檢照定擬。

凡職官迴降: 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資品相應,例陞二等遷去。江淮官員依舊於江淮任用。其已考滿者,並免回降。[5]不及考者,例存一等。有出身未合入流品受宣者,任迴,三品擬同六品,四品擬同七品,正從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從六品同從八品,七品、八品同正從九品,正從九品同提領案牘、巡檢。無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從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從六品同從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領案牘、巡檢,正從九品擬院務監當官。其上項有資品人員,再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擬陞一等。兩廣、福建,別議陞轉。 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創立官府,招撫百姓,實有勞績者,其見受職名,若應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擬同八品;若應受敕者,正從六品同正從九品,其七品、八品擬同提控案牘、巡檢,正從九品擬同院務監當官。無出身不應敍白身人,其見受職名,應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應受敕者,正從六品同提控案牘、巡檢,七品以下擬院務監當官。其上項人員,若再於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擬陞一等。兩廣、福建,別議陞轉。至元十四年已後,新收撫州郡、准上例定奪。前資不應又陞二等遷去江淮官員,任迴,擬定前資合得品級,於上例陞二等,止於江淮遷轉,若於腹裏任用,並依上例。七品以下,已歷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項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員例,從一高。前三件於見擬資品上增一等銓注。 二十一年,詔:「軍官轉入民職,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擬自准定資品換授,從禮任月日為始,理算資考陞轉。若先受宣敕已經禮任,資品相應者,通理月日陞轉外,據驟陞人員前任所歷月日除一考外,餘月日與後任月日依准定資品通理陞轉,不及考者,擬自准定資品換授,從禮任月日為始,理算資考陞轉。腹裏常調官,除資品相應者依例陞轉外,有前資未應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員,照勘有無出身,依驗職事品秩,自受敕以後歷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擬,不及考者,更陞一等。五品以上人員,斟酌比附議擬,呈省據在前已經除授者,任迴通理定奪。」

凡吏屬年勞差等: 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譯史、通事,舊以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牘繁冗,合以九十月為滿。」 十九年,部擬:「行省通事、譯史、令史、宣使或經例革替罷,所歷月日不等,如元經省掾發去,不及一考者,擬令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臺院令史出身例定奪。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敍,不及一考者,發還本省區用。宣慰司人吏,經省院發,不及一考者,擬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奪。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別無定奪。」 二十年,省擬:「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六十月考滿。甘肅行省令譯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滿,本土人員,依舊例用。」 二十五年,省准:「緬中行省令史,依雲南行省一體出身。」 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臺、院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等,舊以九十月為滿,陞遷太驟,今以一百二十月為滿,於應得職事內陞用。又寫聖旨、掌奏事選法、應辦刑名文字必闍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後毋令折算。」 四年,制以諸衙門令譯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為滿。部議:「遠方令譯史人等,甘肅、福建、四川於此發去,九十月為滿。兩廣、海北海南道於此發去,八十月滿。雲南省八十月滿。土人一百二十月滿。」都省議:「俱以九十月為考滿,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為滿。」 至大元年,部議:「和林行省即係遠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肅行省九十月出職。」 二年,詔:「中外吏員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滿,參詳,歷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內制,外任減一資。所有詔書已後在選未曾除受,并見告滿之人,歷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資不須再減。」省擬:「以九十月為滿,餘有月日,後任理算。應滿而不離役者,雖有役過月日,不准。」 三年,省准:「河西廉訪司書吏人等月日。」部議:「合准舊例,雲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為滿。」 皇慶二年,部議:「凡內外諸司吏員,舊以九十月為滿,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為滿,至大二年復舊制。一紀之間,受除者眾。其元除有以三十月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陳訴,有礙選法。擬合依已降詔條為格,係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後入役,至未復舊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為一考,通理一百二十月為滿,減資陞轉。其未滿受除者,一體理考定擬,餘二十六月已上,准陞一等,十五月之上,減外任一資,十五月之下,後任理算。改格之後應滿而不離役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凡吏員考滿授從六品: 至元九年,省准:「省令史出身,中統四年已前,六品陞遷,已後七品除授,至元之後,事繁責重,宜依准中統四年已前考滿一體注授。」 三十一年,省議:「三師僚屬,蒙古必闍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設置,若不由臺院轉補者,降等敍。」 元貞元年,省議:「監修國史僚屬,依三師所設,非臺院轉補者,降等敍。」 大德五年,部呈考滿省掾各各資品。省議:「今後院臺并行省令史選充省掾者,雖理考滿,須歷三十月方許出職,仍分省發、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凡吏員考滿授正七品: 至元九年,部擬:「院、臺、大司農司令史出身,三考正七品。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為從八品;十五月以上正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為從九品,添一資,歷十月以下為巡檢。」 十一年,部議:「扎魯火赤令史、譯史考滿,合依樞密院、御史臺令史、譯史出身,三考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於部令史內選取。」 十四年,部擬:「前諸站統領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從二品,通事、譯史、令史人等,宜同臺、院人吏一體出身。」 十五年,翰林國史院言:「本院令史係省准人員,其出身與御史臺一體,遇闕省掾時,亦合勾補。准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滿,同部令史出身,本院與御史臺皆隨朝二品,令史亦合與臺令史一體出身,有闕於部令史內選用。」 十九年,部擬:「泉府司隨朝從二品,令史、譯史人等,由省部發者,考滿依通政院例定奪,自行用者降一等。」 二十年,定擬安西王王相府首領官令史,與臺、院吏屬一體遷轉。 二十二年,部擬:「宣徽院陞為二品,與臺、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遷除貢補,省、院有闕,於部令史內選取。」 總制院與御史臺俱為正二品,部擬:「令譯史考滿,亦合一體出身。」 二十三年,省准:「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選充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二十四年,集賢院言:「本院與翰林國史院品級相同。」省議:「令史考滿,一體定奪。」 二十五年,省議:「上都留守司兼本路總管府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內選取者,同宣徽院、太醫院令史一體出身。上都留守司陞為正二品,見設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滿不為例,從七品內選用;部令史內選取,考滿宣徽院、大司農司令史一體出身。」部議:「都護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譯史人等出身,由省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二十六年,省准:「都功德使司隨朝二品,令譯史人等,比臺、院人吏一體陞轉。」 二十九年,部呈:「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者,三考出為正(九)〔七〕,[6]自用者降等。 崇福司與都護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設人吏,由省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福建省征爪哇所設人吏,出征迴還,俱同考滿。」 三十年,省准:「將作院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門令史,考滿除正七品。」 部議:「如係六部選發,考滿除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門敍。」 元貞元年,內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於部令史內收補,考滿除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九年,部擬:「闊闊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考滿正七,自用者降等。」 至大四年,省准:「會福院令史、知印、通事、譯史、宣使、典吏俱自用,前擬不拘常調,考滿本衙門區用。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選者,考滿依例遷敍,自用者不入常調,於本衙門區用。」 皇慶二年,部議:「崇祥院人吏,係部令史發補者,依例遷用,不應者降等敍。」 延祐四年,部議:「隆禧院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臺殊祥院人吏一體,常選內委付。其出身若有曾歷寺監并籍記各部令史人等,考滿同二品衙門出身,降等敍,白身者降等,添一資陞轉;省部發去者,依例遷敍。後有闕,令史須於常選教授儒人職官并部令史見役上名內取補;宣使於職官并相應內參補;通事、知印從長官保選,仍參用職官,違例補充,別無定奪。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擬,亦合一體。」

凡吏員考滿授從七品: 至元六年,省擬:「部令史、譯史、通事人等,中統四年正月以前收補者,擬九十月為滿,注從七品,回降正八一任,還入從七。以後充者,亦擬九十月為滿,正八品,仍免回降。」 九年,吏、禮部擬:「凡部令史(二)〔三〕考,注從七品。[7]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品。十五月以上從九品,十五月以下,令史〔充〕提控案牘,通事、譯史〔充〕巡檢。[8]太府監改擬正三品,與六部同,人吏自行踏逐,將已歷月日准為資考,似為不倫,擬自改陞月日為始,九十月為滿,同部令史出職,有闕於籍記部令史內挨次收補。」 十一年,省議:「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出身,若是實歷俸月九十月,考滿遷除,有闕於應補部令史人內挨次補用。」 省議:「中御府正三品,擬同太府監令史出身,九十月於從七品內除授,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闕,於應補部令史人內補填。」 十三年,省議:「行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出身。 四怯薛令史,九十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闕以籍記部令史內補填。」 (三)〔二〕十年,[9]部呈:「行省令、譯史人等,比臺、院一體出身。行臺、行院令譯史、通事人等,九十月考滿,元係都省臺院發去及應補之人,合降臺院一等。」 二十三年,省判:「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監令史,如係省部發去相應人員,同部令史出身,九十月考滿,從七品,自行踏逐者降等。」 二十四年,省判:「中尚監令史人等,若係省部發去人員,同太府監令譯史等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 太史院令史,部議:「如省部發去人員,從七品內遷除,自行踏逐者,降等敍用。」 部擬:「行省臺院令史,九十月考滿,若係都省臺院發去腹裏請俸人員,行省令史同臺院令史出身,行臺、行院降一等,俱於腹裏遷用,自行踏逐遞降一等,於江南任用。」 二十九年,省判:「鞏昌等處便宜都總帥府令史人等出身,擬與各道宣慰司一體,自行踏逐者降等敍用。」 大德三年,省准:「上都留守司令史,舊以見役部令史發補,以籍居懸遠,擬於籍記部令史內選發,與六部見役令史一體轉陞二品衙門令史,轉補不盡者,考滿從七品敍用。」 八年,部擬:「利用監自大德三年八月已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門有俸令史,及本監奏差、典吏轉補,則於應得資品內遷用;由庫子、本把就陞,并白身人,於雜職內通理定奪;自用之人,本監委用。」 皇慶元年,制:「典瑞監人吏俱與七品出身。」部議:「太府、利用等四監同。省發者考滿與六部一體敍,其餘寺監令譯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監、前典寶監人吏出身同太府等監,係奉旨事理。」省議:「已除者,依舊例定奪。」 三年,省准:「章慶使司秩正二品,見役人吏,若同隨朝二品衙門,考滿除正七品,緣係徽政院所轄司屬,量擬考滿除從七品,自用者降等,如係及考部令史轉充,考滿正七品,未及考者止除從七品。有闕須依例補,不許自用。」

凡吏員考滿授正八品: 至元十一年,省議:「祕書監從三品,令史擬九十月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填。」 省議:「太常寺正三品,令史以九十月出為從八品,有闕於應補監令史內取用。」 省議:「少府監正四品,准軍器監令史出身,是省部發去者,三考於正八品任用,自行踏逐人員,考滿降一等。」 省議:「尚牧監正四品,省部發去令史,擬九十月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於諸衙門典吏內選補。」 部擬:「河南等路宣慰司係外任從二品,與隨朝各部正三品衙門相同,准令史以九十月同部令史遷轉。開元等路宣撫司外任正三品,令譯史比前例降一等,九十月於正八品內遷轉。」 十四年,部擬:「樞密院斷事官令史,擬以九十月出為從八品,有闕於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十六年,部擬:「樞密院斷事官今改從三品,所設人吏,若係上司發去人員,歷九十月,比省斷事官令史降等於正八品內遷除,自用者降一等,遇闕於相應人內發遣。」 二十一年,部擬:「廣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令史、譯史、奏差人等,與嶺南廣西道等處按察司書吏人等一體,二十月理算一考,擬六十月同考滿。」 省准:「廣東宣慰司其地倚山瀕海,極邊煙瘴,令史議合優陞,依泉州行省令譯史等,以二十月理算一考。」 二十二年,省准:「詹事院府正、家令二司,給侍宮闈,正班三品,令史即非各司自用人員,俸秩與六部同,若遇院掾史有闕,於兩司令史內選補,擬定資品出身,依樞密院所轄各衞令史出身,考滿出為正八品。 尚醞監令史,與六部令史同議,諸監令史考滿,正八品內遷用,及非省部發去者例降一等,尚醞監令史亦合一體。」 二十三年,省准:「太常寺令史,歷九十月,正八品內任用,有闕於呈准籍記人內選取。 雲南省羅羅斯宣慰司兼管軍萬戶府首領官、令史人等,依雲南行省令史例,六十月考滿,首領官受敕,例以三十月為一考。 武備寺正三品,令譯史等出身,擬先司農寺令譯史人等,依各監例,考滿出為正八品,武備寺令史亦合依例遷敍。 尚舍監令史,擬同諸寺監令史,考滿授正八品,自行用者降一等,尚舍監亦如之。 陝西四川行省順元等路軍民宣慰司,依雲南令譯史人等,六十月為滿遷轉。」 二十四年,部擬:「太史院、武備寺、光祿寺等令史,九十月正八品內遷用,自用者降一等。 太醫院係宣徽院所轄,令史人等,若係省部發去,考滿同諸監令史,擬正八品,自用者降等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給事中兼修起居注人吏,依諸寺監令史出身例,考滿一體定奪。 侍儀司令史,依給事中兼起居注人吏遷轉。」 二十七年,省准:「延慶司令史,九十月,依已准家令、府正兩司例,由省部發者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等敍。」 二十八年,省准:「太僕寺擬比尚乘等寺令史,以九十月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拱衞直都指揮使司與武備寺同品,令史考滿,出為從八品,自用者降一等遷用。 蒙古等衞令史,即係在先考滿令史,合於正八品內遷敍,各衞令史有闕,由省部籍記選發者,考滿出為正八品。樞密院所轄都元帥府、萬戶府各衞弍屯田等司官吏,俱從本院定奪、遷調,見役令史,自用者考滿,合從本院定奪。 宣政院斷事官令史,與樞密院及蒙古必闍赤,由翰林院發者,以九十月為從七品,通事、令史以九十月為正八品,奏差以九十月為正九品,典吏九十月轉本府奏差,自用者降等。」 二十九年,部擬:「左右兩江宣慰司都元帥府令譯史人等,依雲南、兩廣、福建人吏,六十月為滿。兩廣敍用譯史,除從七品,非翰林院選發,別無定奪。令史省發,考滿正八品,奏差省發,考滿正九品,自用者降等敍。 儀鳳司令史,比同侍儀司令史,考滿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哈迷為頭只哈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令史,吏部議,與阿速拔都兒達魯花赤必闍赤考滿正八品任用,雖必闍赤、令史月俸不同,各官隨朝近侍一體,比依例出身相應。」 三十年,省准:「孛可孫係正三品,令譯史人等,比依各寺監令譯史出身相應。 都水監從三品,令譯史等寺監令史一體出身,考滿正八品敍,自用者降等。 只兒哈忽昔寶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本處隨朝正三品,與只哈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令史等即係一體,擬合依例,考滿出為正八品。」 元貞元年,省准:「闌遺監令譯史人等,省部發去者,考滿正八品內任用,自行踏逐者降等。 家令司、府正司改內宰、宮正,其人吏依元定為當。 拱衞直都指揮使司陞為正三品,其令譯史等俸,俱與光祿寺相同,擬係相應人內發補者考滿與正八品,奏差正九,自用者降等敍。」 大德三年,部擬:「鷹坊總管府人吏,依隨朝三品,考滿正八品內遷用。」 五年,部擬:「和林宣慰司都元帥府人吏,合與隨朝二品衙門一體,及量減月日。」部議:「各道宣慰司令史,一百二十月正八品敍,自用者降等遷用。其和林宣慰司無應取司屬,又係酷寒之地,人吏已蒙都省從優以九十月為滿,今擬考滿,不分自用,俱於正八品內遷用。」 八年,部言:「行都水監准設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人,壕寨一十人,通事、知印各一人,譯史一人,公使人二十人。都水監令譯史、通事、知印考滿,俱於正八品遷用,奏差考滿,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壕寨出身并俸給同奏差。行都水監係江南創立衙門,令史比例,合於行省所轄常調提控案牘內選取,奏差、壕寨人等亦須選相應人,考滿比都水監人吏降等江南遷用,典吏公使人,從本監自用。」 九年,部言:「尚乘寺援武備寺、太府、章佩等監例,求陞加其人吏出身俸給。議得,各監人吏皆係奉旨陞加,尚乘寺人吏合依已擬。」 至大三年,部言:「和林係邊遠酷寒之地,兵馬司司吏歷一考餘,轉本路總管府司吏。補不盡者,六十月陞都目。總管府司吏,再歷一考,轉稱海宣慰司令史,考滿除正八品,不係本路司吏轉補者,降等敍,補不盡者,六十月,部劄提控案牘內任用,蒙古必闍赤比上例定奪。」 部議:「晉王位下斷事官正三品,除怯里馬赤、知印例從長官所保,蒙古必闍赤翰林院發,令史以內史府考滿典吏并籍記寺監令史發補,九十月除正八品,與職官相參用。奏差亦須選相應人,九十月依例遷用,自用者,考滿本衙門定奪。」 皇慶元年,部言:「衞率府勾當人員,令都省與常選出身。議得,令史係軍司勾當之人,未有轉受民職定奪,合自奏准日為格,係皇慶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同典牧監一體遷敍,以後者若係籍記寺監令史,常選提控案牘補充,依上銓除,自用者不入常調。」 部議:「徽政院繕珍司見役令史,若係籍記寺監令史、常調提控案牘、院兩考之上典吏補充,內宰司令史例,考滿除正八,通事、譯史、知印亦依上遷敍,自用者降等。後有闕,須依例發補,違例補充,別無定奪。」 二年,部議:「徽政院延福司見役令史,若係籍記寺監令史、常調提控案牘、本院兩考之上典吏補充者,依內宰司令史例,考滿除正八品,通事、譯史、知印依上遷敍,自用者降等。後有闕,須依例發補,不許自用。」 延祐三年,省准:「徽政院所轄衞候司,奉旨陞正三品,與拱衞直都指揮使司同品,合設令譯史,考滿除正八,自用者降等。衞候司就用前衞候司人吏,擬自呈准月日理算,考滿同自用遷敍,後有闕,以相應人補,考滿依例敍。 徽政院掌飲司人吏,部議常選發補令譯史,考滿從八,奏差從九,自用者降等,後有闕須以相應人補,違例補充,考滿本衙門用。」 四年,省准:「屯儲總管萬戶府司吏譯史出身,至大三年尚書省劄,和林路司吏未定出身,和林係邊遠酷寒去處,兵馬司司吏如歷一考之上,轉補本路司吏并總管府司吏,再歷一考之上,轉補稱海宣慰司令史,考滿正八品遷除,補不盡人數,從優,擬六十月於部劄提控案牘內任用,蒙古必闍赤比依上例定奪。其沙州、瓜州立屯儲總管萬戶府衙門,即係邊遠酷寒地面,依和林路總管府司吏人員一體出身。」

凡吏員考滿授正九品: 至元二十年,省准:「宮籍監係隨朝從五品,令史擬九十月正九品,例革人員,驗月日定奪,自行踏逐,降一等。」 二十八年,省擬:「廉訪司所設人吏,擬選取書吏,止依按察司舊例,上名者依例貢部,下名轉補察院,貢補不盡人數,廉訪司月日為始理算,考滿者正九品敍,須令迴避本司分治及元籍路分。」 部議:「察院書吏出身,除見役人三十月,轉補不盡者,九十月出為從八品。察院書吏有闕,止於各道廉訪司書吏內選取,依上三十月轉部,九十月從八品。如非廉訪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轉部,補不盡者,九十月考滿,降一等,出為正九品。」 三十年,省准:「行臺察院書吏歷一考之上者,轉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內臺察院書吏,於見役人內用之。若有用不盡人數,以九十月出為正九品。江南有闕,依內臺察院書吏,於各道廉訪司書吏內選取,依例轉補。」 大德四年,省擬:「各道廉訪司書吏,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元定出身,上名貢部,下名轉補察院書吏。貢補不盡者,廉訪司為始理算月日,考滿正九品用。今議廉訪司先役書吏,歷九十月依已定出身,正九品注,任迴,添一資陞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充廉訪司人吏,九十月考滿,須歷提控案牘一任,於從九品內用。通事、譯史,比依上例。 察院書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元定出身,於各道廉訪司書吏內選取,三十月轉部,九十月從八品內用。如非廉訪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轉部。補用不盡者,九十月考滿,降一等,正九品用。今議先役書吏,九十月依已定出身遷用,任迴,添一資陞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為始創入役者,止依舊例轉部。 行臺察院書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於廉訪司書吏內選取,歷一考之上,轉補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內臺察院書吏,用不盡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省議先役書吏,歷俸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迴,添一資陞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為始創入者,止依舊例,轉補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內臺察院。」

凡吏員考滿除錢穀官、案牘、都吏目: 至元十三年,吏、禮部言:「各路司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轉補按察司書吏。補不盡者,歷九十月,於都目內任用;六十月以上,於吏目內任用。」 省議:「上都、大都路司吏,難同其餘路分出身,依按察司書吏遷用。」 十四年,省准:「覆實司司吏,俱授吏部劄付,如歷九十月,擬於中州都目內遷,若不滿考及六十月,於下州吏目內任用,有闕以相應人發充。」 二十一年,省准:「諸色人匠總管府與少府監不同,又其餘相體管匠衙門人吏,俱未定擬出身,量擬比外路總管府司吏,考滿於都目內任用。」 二十二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轉運使司令史,與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書吏出身同。外路總管府司吏三名,貢舉儒吏二名,貢不盡,年四十五之上,考滿都目內任用。」 二十三年,省准:「各路司吏、轉運司書吏,年四十五以上,歷俸六十月充吏目,九十月充都目,餘有役過月日不用。奏差宜從行省斟酌月日,量於錢穀官內就便銓用。」 省准:「覆實司係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務使,六十月都監,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監添一界遷用,四十五月之下轉補運司令史。」 部擬:「京畿漕運司司吏轉補察院書吏,不盡,四十五以上,九十月依例於都目內任用。」 二十四年,部議:「各道巡行勸農官書吏,於各路總管府上名司吏內選取,考滿於提控案牘內任用,奏差從大司農司選委。」 省准:「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於都目內任用。」 二十五年,省准:「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財用規運總管府令譯史人等,比大都路總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 部議:「甘肅、寧夏等處巡行勸農司係邊陲遠地,人吏依甘肅行省并河西隴北道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月為滿。」 省准:「供膳司司吏,比覆實司司吏,九十月出身,於務使內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巡行勸農司書吏,役過路司吏月日,三折二准算,通理九十月,於提控案牘內遷敍。 尚書省右司郎中、管領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戶總管令史,比依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例,九十月,於都目內任用。」 省准:「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司吏,有闕於諸路轉運司、漕運司上名司吏內選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已上轉提控案牘,充寺監令史者聽。諸路寶鈔提舉司同。」 奏准:「大都路都總管府添設司吏一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於提控案牘內任用,委差於近上錢穀官內委用,有闕以有根脚請俸人補充,不及考滿,不許無故替換。」 二十七年,省准:「京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充提控案牘,年四十五之上,比依都提舉萬億庫司吏,願充寺監令史者聽。」 二十九年,部擬:「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任迴減一資陞轉,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選舉貢部,每歲二名。奏差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任用。」 省准:「京畿都漕運司令史,比依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牘。」 三十年,省准:「提舉八作司係正六品,司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 元貞元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轉運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 大德三年,省准:「諸路寶鈔提舉司、都提舉萬億四庫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敍者,於都目內遷除,有闕於平準行用庫攢典內挨次轉補。」 省准:「寶鈔總庫司、提舉富寧庫司俱係從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內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敍,於吏目內遷除。有闕須於在京五品衙門及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及諸州司吏并籍記各部典吏內選。」 省准:「提舉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都目內任用,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敍,於吏目內遷除,有闕於在都諸倉攢典內選補。 京畿都漕運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於提控案牘內用,遇闕於路府諸州并在京五品等衙門上名司吏內選。 大都路司吏改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貢部不過二名,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牘內遷用,任迴減資陞轉。大都路都總管府令史,依舊六十月,於提控案牘內遷敍,不須減資,有闕於府州兵馬司、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上名司吏內選補。」 大德五年,省准:「河東宣慰使司軍儲所司吏、譯史,九十月為滿,譯史由翰林院發補,司吏由州縣司吏取充,與各路總管府譯史、司吏一體陞轉,自用譯史,別無定奪,司吏除酌中錢穀官,委差近下錢穀官。」七年,部擬:「濟南、萊蕪等處鐵冶都提舉司及廣平、彰德等處鐵冶都提舉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陞吏目。蒙古必闍赤擬酌中錢穀官,奏差近下錢穀官,典吏三考,轉本司奏差。」 省准:「陝西省敍州等處諸部蠻夷宣撫司正三品,其令譯史考滿,比各路司吏人等一體遷用奏差,行省定奪。」 九年,宣慰司大同等處屯儲軍民總管萬戶府從三品,司吏、譯史、委差人等,九十月為滿,司吏除酌中錢穀官,委差近下錢穀官。 大德十年,省准:「諸路吏六十月,須歷五萬石之上倉官一界,陞吏目,一考陞都目,一考陞中州案牘或錢穀官,通理九十月入流。五萬石之下倉官一界,陞吏目,兩考都目,一考依上陞轉。補不盡路吏,九十月陞吏目,兩考陞都目,依上流轉,如非州縣司吏轉補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凡通事、譯史考滿遷敍: 至元二年,部擬:「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等人員,擬二十月為一考,歷六十月,准考滿敍用。」 九年,省准:「省部臺院所設知印人等,所請俸給,元擬出身,俱在勾當官之上,既將勾當官陞作從八品,其各部知印考滿,亦合陞正八品,據例減知印除有前資人員,驗前資定奪,無前資者,各驗實歷月日,定擬遷敍。」 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譯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滿,擬同譯史一體遷敍。 部議:「行省、行臺、行院五品以下官員并首領官,亦合比依臺院例,一考陞一等任用。據行省人吏比同臺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臺令史、譯史、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滿考,元係都省臺院發及應補者,擬降臺院一等定奪。」 部擬:「甘肅行省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量擬以六十五月遷敍,若係都省發去人員,如部議,自用者仍舊例。」 二十一年,部擬:「四川行省人吏,比甘肅行省所歷月日,一體遷除。」 二十三年,部擬:「福建、兩廣行省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擬歷六十月同考滿,止於江南遷用,若行省咨保福建、兩廣必用人員,於資品上陞一等。」 二十四年,部議:「行省、行臺、行院令史,九十月考滿,若係都省臺院發去腹裏相應人員,行省令史同臺院令史出身,行臺、行院降臺院一等,俱於腹裏遷用,自用者遞降一等,止於江南任用。」 二十七年,省議:「中書省蒙古必闍赤俱係正從五品遷除,今蒙古字教授擬比儒學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闍赤擬高省掾一等,內外諸衙門蒙古譯史,一體陞等遷敍。」 二十八年,部擬:「諸路寶鈔都提舉司蒙古必闍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牘,役過月日,擬於巡檢內敍用。奏差九十月,近上錢穀官,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任用。 翰林院寫聖旨必闍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闍赤內管宣敕者,八月算十月遷轉正六品。」部議:「寫聖旨必闍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闍赤一體,亦合八折十准算月日外據出身已有定例。 崇福司令譯史、知印,省部發補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宣使省部發去者,考滿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 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擬合一體考滿正九。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於省劄錢穀官并巡檢內任用。」 三十年,省准:「將作院令譯史人等,由省部選發者,考滿正七品遷敍,自用者止從本衙門定奪。 大都路蒙古必闍赤若係例後入役人員,擬六十月於巡檢內遷用,任回減一資陞轉。」 大德三年,省議:「各路譯史如係翰林院選發人員,九十月考滿。除蒙古人依准所擬外,其餘色目、漢人先歷務使一界,陞提控一界,於巡檢內遷用。」 省議:「大都運司通事比依本司令史,滿考者於巡檢內任用。」 四年,省准:「雲南諸路廉訪司寸白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出身,九十月為滿,歷巡檢一任,轉陞從九品,雲南地面遷用。」 七年,宣慰司奏差,除應例補者,一百二十月考滿,依例自行保舉者降等,任回,添資定奪任用。 廉訪司通事、譯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創入補者,九十月歷巡檢一任,轉從九,如書吏役九十月,充巡檢者聽,如違不准。 各路譯史,如係各道提舉學校官選發腹裏各路譯史,九十月考滿,先歷務使一界陞提領,再歷一界充巡檢,三考從九,違者雖歷月日,不准。 會同館蒙古必闍赤,九十月務提領內遷用。 十年,省准:「中政院寫懿旨必闍赤,依寫聖旨必闍赤一體出身。 八番順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帥府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考滿依兩廣、福建例,於江南遷用。」

凡官員致仕: 至元二十八年,省議:「諸職官年及七十,精力衰耗,例應致仕。今到選官員,多有年已七十或七十之上者,合令依例致仕。」 大德七年,省臣言:「內外官員年至七十者,三品以下,於應授品級,加散官一等,令致仕。」 十年,省臣言:「官員年老不堪仕宦者,於應得資品,加散官、遙授職事,令致仕。」 皇慶二年,省臣言:「蒙古、色目官員所授散官,卑於職事,擬三品以下官員,職事、散官俱陞一等,令致仕。」

凡封贈之制: 至元初,唯一二勳舊之家以特恩見褒,雖略有成法,未悉行之。至元二十年,制:「考課雖以五事責辦管民官,為無激勸之方,徒示虛文,竟無實效。自今每歲終考課,管民官五事備具,內外諸司官職任內各有成效者,為中考。第一考,對官品加妻封號。第二考,令子弟承廕敍仕。第三考,封贈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贈者,量遷官品,其有政績殊異者,不(須)〔次〕陞擢,[10]仰中書參酌舊制,出給誥命。」 至大二年,詔:「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書省議行封贈之制。」禮部集吏部、翰林國史院、集賢院、太常等官,議封贈諡號等第,制以封贈非世祖所行,其令罷之。 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贈之制,本以激勸將來,比因泛請者眾,遂致中輟。」詔從新設法議擬與行,毋致冗濫。禮部從新分立等第: 正從一品封贈三代,爵國公,勳正上柱國,從柱國,母、妻並國夫人。 正從二品封贈二代,爵郡公,勳正上護軍,從護軍,母、妻並郡夫人。 正從三品封贈二代,爵郡侯,勳正上輕車都尉,從輕車都尉,母、妻並郡夫人。 正從四品封贈父母,爵郡伯,勳正上騎都尉,從騎都尉,母、妻並郡君。 正五品封贈父母,爵縣子,勳驍騎尉,母、妻並縣君。 從五品封贈父母,爵縣男,勳飛騎尉,母、妻並縣君。 正從六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並恭人。 正從七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並宜人。[11] 正從一品至五品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 如應封贈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號)〔另〕給降。[12] 封贈者,一品至五品並用散官勳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職事,從一高。 封贈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並與夫、子同。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仕者封之,雖在仕棄職就封者聽。 父母應封,而讓曾祖父母、祖父母者聽。 諸子應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並封。若所生母未封贈者,不得先封其妻。 諸職官曾受贓,不許申請,封贈之後,但犯取受之贓,並行追奪。其父祖元有官進一階,不在追奪之例。 父祖元有官者,隨其所帶文武官上封贈,若已是封贈之官,止於本等官上許進一階,階滿者更不在封贈之限。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帶四品上階之類。或兩子當封者,從一高。文武不同者,從所請。婦人因其〔夫〕、子封贈,[13]而夫、子兩有官者,從一高。 封贈曾祖母、祖母并母,生封並加太字,若已亡歿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 職官居喪,應封贈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者聽。[14]其應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喪者,服闋申請。 應封贈者,有使遠死節,有臨陳死事者,驗事特議加封。 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歿,繼室亦止封一人,餘不在封贈之例。婦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許再嫁,如不遵守,將所受宣敕追奪,斷罪離異。 父(母)〔祖〕曾任三品以上官,[15]亡歿,生前有勳勞,為上知遇者,子孫雖不仕,具實跡赴所在官司保結申請,驗事跡可否,量擬封贈。無後者,許有司保結申請。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惡奸盜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係再醮倡優婢妾,並不許申請。 凡告請封贈者,隨朝并京官行省、行臺、宣慰司、廉訪司見任官,各於任所申請。其餘官員,見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隨其解由申請。致仕官於所在官司申請。 正從七品至正從六品,止封一次。陞至正從五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四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三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二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一品,封贈一次。 凡封贈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許請諡。如立朝有大節,功勳在王室者,許加功臣之號。 至治三年,詔:「封贈之典,本以激勸忠孝,今後散官職事勳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員並許在任申請,其餘合行事理,仰各依舊制。」 泰定元年,詔:「犯贓官員,不得封贈,沉欝既久,宜許自新,有能滌慮改過,再歷兩任無過者,許所管上司正官從公保明,監察御史、廉訪司覆察是實,並聽依例申請。」

校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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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六部侍郎正四品依舊例通理八十月陞〔正〕三品 據元典章卷八內官陞轉補。
  2. 省部定擬從九品擬歷三任陞從八正九品歷兩任陞從八 元典章卷八循行選法體例有「從九三考陞從八,正九兩考陞從八,從八兩考陞正八,從八三考陞從七。」按典章自從九至正四陞轉皆書,本志唯從八陞轉未書外,余皆同典章,此處「正九品歷兩任,陞從八」下疑脫「從八歷兩任陞正八,從八歷三任陞從七。」
  3. 正八品歷三任陞從七 元典章卷八循行選法體例作「正八兩考陞從七」,疑此處「三」誤。
  4. 從七歷三任 元典章卷八循行選法體例作「從七三考陞正七」,疑「歷三任」後脫「陞正七」三字。
  5. 江淮官員依舊於江淮任用其已考滿者並免回降 元典章卷八官員遷轉例,「其已考滿者」上有「若選於腹裏任用」七字,疑此脫。
  6. 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者三考出為正(九)〔七〕 按此在「凡吏員考滿授正七品」項下,令史均為三考授正七品,此處「九」字誤,今改。
  7. 凡部令史(二)〔三〕考注從七品 據本書卷八三選舉志及元典章卷八循行選法體例改。
  8. 十五月以下令史〔充〕提控案牘通事譯史〔充〕巡檢 據元典章卷八循行選法體例補。
  9. (三)〔二〕十年 從道光本改。
  10. 其有政績殊異者不(須)〔次〕陞擢 從道光本改。
  11. 正從六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並恭人正從七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並宜人 道光本據元典章增入,從補。
  12. 生者各(號)〔另〕給降 據元典章卷十一流官封贈通例改。
  13. 婦人因其〔夫〕子封贈 據元典章卷十一流官封贈通例補。
  14. 職官居喪應封贈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者聽 據元典章卷十一流官封贈通例補。
  15. 父(母)〔祖〕曾任三品以上官 據元典章卷十一封贈流官通例改。

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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