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致越南国会对外委员会的函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致越南国会对外委员会的函
2012年6月21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对外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对外委员会致意,并就越南国会审议通过《越南海洋法》表明如下立场:

  越南十三届国会第三次会议于2012年6月21日审议通过《越南海洋法》,该法将中国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包含在所谓越南“主权”和“管辖”范围内。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越方上述做法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是非法和无效的。这一做法也违背了两国领导人就南海问题达成的共识,有悖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精神。中国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对此表示强烈抗议和坚决反对。希望越南国会切实尊重中国的领土主权,立即纠正错误做法,为维护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两国议会之间的友好关系作出应有的努力。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