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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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3年/第三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10号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编辑]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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