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外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0年4月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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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
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
建议的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
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
建议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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