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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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山东等地调研,听取地方意见,并多次就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2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根据一些常委委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中增加规定: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在总则中突出乡村文化振兴的内容,并增加中国农民丰收节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三、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在本法中进一步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并增加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保障种子安全等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内容移至总则,并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坚持的原则中增加“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三是,增加一条保障种子安全的专门规定,包括: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实施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建立并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等。

四、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充实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内容,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二是,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三是,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是,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

五、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充实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二是,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对乡村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培育乡村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

六、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充实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突出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即: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二是,增加规定:按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三是,增加规定: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七、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充实乡村振兴支持保障措施的内容,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二是,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4月1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人民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村干部和农民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主要内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为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律支撑,主要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建议尽快通过实施。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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