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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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到广东、河南、新疆、黑龙江进行调研,就修订草案有关问题与中央宣传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部门进行沟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宣传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民国防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对国防教育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二章对学校国防教育作出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做好学校国防教育是征集高素质兵员的基础,修订草案应当体现学校国防教育对征兵工作的重要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
二、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对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作出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学生军训工作需要军队在教员、场地、设施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修订草案应当对驻地军事机关在组织学生军训中的职责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对学生军训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学生军训的内容已经在有关军训教学大纲中作了具体规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建议与预备役人员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对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五、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增加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和责任类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针对侵占、挪用、克扣“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的国防教育财产”的行为,增加有关法律责任;并就“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情形,增加民事责任有关规定。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还就增加国防教育内容、丰富国防教育形式、规范国防教育教材编写等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此次修订国防教育法重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防教育领导体制改革以及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上述意见涉及的问题,有的需要通过修订《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等配套规定予以落实,有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并在实践中探索完善。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落实,抓紧推进制度建设,做好法律衔接,切实保障法律有效贯彻实施。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2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有关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国家国防教育基地的负责同志,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适应新时代国防教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巩固了国防教育领导体制改革成果,理顺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完善了学校国防教育等相关制度。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经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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