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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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慈善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通过。法律施行以来,在保护慈善参与者合法权益、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慈善法修订草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宁夏等地实地调研,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慈善行业协会、慈善组织、信托公司、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等方面的意见;就征求意见和调研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召开座谈会;就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慈善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慈善法施行七年来,党和国家在慈善领域的方针政策没有重大调整,没有出台新的专门文件,没有机构改革重大举措,全面修法的必要性不足。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慈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慈善领域的基本法,施行时间不太长。对于大会通过的法律,常委会进行修改是可以的,但须遵循宪法的有关规定。从多年来的实践看,对大会通过的法律进行修改,多数情况下以采取修正方式为宜,没有在法律通过后较短时间内由常委会进行全面修订的先例,常委会采用修订方式修改慈善法应当慎重。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有些是法律宣传不到位、配套规定不健全、执法不统一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可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来解决;有些是国情不同、环境条件不同,不宜简单同国外慈善情况类比。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针对近年来慈善领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相关法律制度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回应社会关切,是必要的,建议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要求,完善有关互联网公开募捐和个人求助行为的规定,加大对公开募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不采用修订方式对现行慈善法作全面修改,采用修正方式对现行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在保持现行法基本制度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总结实践经验,对较为成熟或者有基本共识的内容作出必要修改;对尚有争议、尚未形成基本共识或者较为生疏的问题,以及一些可改可不改的文字表述问题,暂不作修改。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保留修订草案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修正草案,共28条,对现行慈善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规范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运行。一是,明确已经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二是,要求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增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情况;三是,规定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募捐的,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四是,明确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五是,特殊情况下慈善组织年度支出难以符合规定的,应当报告并公开说明情况;六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
二、完善公开募捐制度。一是,降低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年限要求;二是,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提供服务;三是,要求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四是,开展募捐活动有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处以罚款。
三、增设应急慈善相关制度。一是,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二是,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三是,要求及时拨付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按要求公开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四是,允许应急公开募捐方案在事后备案;五是,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为应急慈善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帮助。
四、强化慈善促进措施。一是,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增加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三是,明确由国务院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税收优惠具体办法;四是,明确国家对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五是,支持鼓励运用新技术开展慈善活动;六是,鼓励发展社区慈善事业;七是,建立健全慈善领域捐赠人、志愿者等信用记录和激励制度;八是,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
五、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慈善活动监管;三是,明确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程序;四是,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约谈;五是,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六是,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七是,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六、规范个人求助行为。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正草案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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