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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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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五号
——2023年4月2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4月2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徐 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对于加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草案包括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2条。2022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赴重庆、广东、天津、上海、山东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残联、高校、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残疾人代表等的意见建议;张庆伟副委员长到北京市、中国残联进行调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1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保障力度,建议增加相关保障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强化无障碍环境宣传教育、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和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充实相关规定;并将草案第五章章名由“监督保障”修改为“监督管理”,作为草案第六章。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服务便利。草案第一条在立法目的中,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保障对象扩大为全体社会成员。有的常委委员、专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突出基本定位,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同时惠及其他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有关规定,明确本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明确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提供的便利。”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有关单位及其职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删除草案第五条第二款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四、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关于建立协调机制,党中央有严格要求,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目前仅在个别地方探索,尚不成熟,建议按照党中央有关从严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的精神,删除协调机制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五、草案多处规定有“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这一概念不够准确,也不能全覆盖,实践中老年人组织多种多样,有经批准设立的,也有依法登记成立的,建议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有关完善老龄工作体制的要求,将“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修改为“老龄协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完善有关规定推动解决城镇老旧小区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改造中加装电梯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单独作为一条,修改为:“国家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积极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一些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也不符合实践中的实际做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与公共图书馆法衔接,将草案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等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二是与选举法等规定一致,将草案第四十条修改为:“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选民参加投票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

八、有的常委委员、单位和地方提出,应当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并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支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公益宣传。”

九、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草案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有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不必重复;有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不宜硬性要求;有的行为主体不同,应当适当区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作合并修改,并对法律责任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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