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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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8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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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学者和律师代表的意见,赴有关地方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023年7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履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有关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二是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三是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四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更好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和争议的功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将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工伤认定结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二是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更好体现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二是强化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和审理程序的上下互通渠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五、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调整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突出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特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先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维持、驳回请求的顺序,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关条文顺序进行调整。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1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参加人、专家学者等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突出制度优势,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措施有力,制度规范结构合理、内容科学、切实可行。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尽快修订出台行政复议法正当其时,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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