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第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0日上午对陆地国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0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外事委员会、外交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关于海关总署职责的表述比较宽泛,与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职责存在一定交叉重叠,建议修改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海关总署负责边境口岸等的进出境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的海关监管、检疫。”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史料收集、保护和研究,对于维护国界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草案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中增加两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史料的收集、保护和研究。”“公民和组织发现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史料、史迹和实物,应当依法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国家有关部门。”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陆地国界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当明确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中增加“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

经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