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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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陆地国界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有关地方、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赴新疆进行调研;就草案有关问题与外交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进行多次沟通;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外事委员会、外交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2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陆地国界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二章为“陆地国界的确定”。有的意见提出,这一章的内容是具体规定陆地国界的划定、勘定,建议章名与内容相统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同时将第二条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

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边境生产生活条件,对于巩边固防十分重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边防建设,支持边境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提高边境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边境生产生活条件,鼓励边民在边境生产生活,推进兴边富民,促进边防建设与边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有的意见提出,为了提高公民的国土安全意识,应当增加有关陆地国界宣传教育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加强陆地国界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土安全意识。”

四、草案第十七条对划定陆地国界作了规定,第十八条对勘定陆地国界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缔结划界条约、勘界条约的权限和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增加两款规定:一是“划界条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二是“勘界条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由国务院核准”。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的许多具体工作是由地方政府和军队承担,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在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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