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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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7日下午对预备役人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8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意见建议明确服预备役的起止时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之日起算”,并在第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规定:“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时间为下达退出预备役命令之日。”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有的意见建议应当进一步明确对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的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达到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要求。”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3年3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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