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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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0日上午对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0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审计署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现行审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人员的调查行为,完善审计程序,建议增加规定,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该款规定作相应修改。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细化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回避制度、完善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建议,有的已在配套的法规、规章中作出了规定,可以在本法修改后作进一步细化完善,有的需要在法律施行中通过加强执法予以落实。建议国务院和审计署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制定完善配套规定,加强执法,切实保障法律有效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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