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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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一号
——2023年12月29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2月29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下午对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轻轨建设,是中央坚持“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大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澳门与内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符合党中央有关决策精神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部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上述区域实施管辖的决定,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5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港澳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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