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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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附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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