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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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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决定
1981年11月26日
(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
国际公约》的决定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一九六六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保留,不接受该条的约束。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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