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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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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1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之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隆重表彰为新中国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授予下列人士“共和国勋章”:

王永志、王振义、李振声、黄宗德。

二、授予下列外国人士“友谊勋章”:

迪尔玛·罗塞芙(女,巴西)。

三、授予下列人士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王小谟、赵忠贤“人民科学家”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巴依卡·凯力迪别克(塔吉克族)“人民卫士”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田华(女)“人民艺术家”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许振超“人民工匠”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张晋藩、黄大年“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路生梅(女)“人民医护工作者”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张卓元“经济研究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授予张燮林“体育工作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号召,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为榜样,大力宣传他们的卓越功绩,积极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凝心聚力、奋发进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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